一文讀懂! “存款利率調整兜底條款”會影響誰?
11月29日晚,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發佈了《關於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引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自律倡議》(以下簡稱《倡議》)。該《倡議》指出, 客戶同銀行簽訂的存款服務協議中,需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確保協議期內,銀行存款掛牌利率或存款利率內部授權上限等的調整,能及時體現在按協議發生的實際存款業務中。
有權威人士指出,從宏觀調控的角度來說,引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有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疏通利率傳導的堵點,市場化的利率“形得成”“調得了”,推動社會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
讓利率可調的“存款利率調整兜底條款”會影響誰?權威人士指出,此次《倡議》是針對少數企業和機構作出的規範,老百姓的定期存款利率不受影響。
老百姓的定期存款利率不受影響
根據《倡議》,銀行應在協議中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確保協議存續期間,銀行存款掛牌利率或存款利率內部授權上限等的調整,能及時體現在按協議發生的實際存款業務中。
有權威人士指出,老百姓的定期存款利率不受影響。新增存入資金要按當時的利率執行,這不是新規定,而是對已有政策的規範執行,主要是避免個別大企業和機構用存款服務協議規避利率政策調整。只要資金已經存入銀行的定期存款,都按存入時的利率執行到底,在存期內都是不變的,無論是三年期還是五年期,老百姓對此無需擔心。
“此次《倡議》是針對少數企業和機構作出的規範。”權威人士指出,對少數大企業和大機構等對公客戶,銀行爲維護長期客戶關係,在一筆存款正式存入並生成合同之前,會與客戶簽訂關於框架性服務內容的協議,其中包含利率等多個存款關鍵要素。
權威人士進一步介紹,對公客戶可在協議期內任意時間新存入存款,新增存入資金也執行此前的協議利率,實際上鎖定了未來一定時間的利率,利率風險主要由銀行承擔。但這不符合國際慣例,國際上新存入的資金都會按照當時市場環境下的利率執行,而且也對利率政策的調整,無論是上行還是下行都形成阻礙。
《倡議》作出規範後合同雙方更加平等
《倡議》要求銀行和機構平等協商,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加入相關條款。當銀行下調存款利率時,對公客戶可以選擇接受調整後的存款利率或提前終止協議,但當銀行上調存款利率時,對公客戶也可以選擇接受調整後的利率或提前終止協議,不存在銀行單方面改變合同。
權威人士舉例表示,如某家企業和銀行在五年前簽訂了一份存款服務協議,裡面約定這五年內一年期利率都按1.75%執行,但是現在一年期利率已經降到了1.1%,銀行實際無法執行該協議,銀行如果要執行,那就必須突破銀行內部授權上限,通過手工補息等方式,違規給客戶支付超出自律上限的利息。
“此次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目的是杜絕此類情況,針對的是原來不規範的企業存款服務協議,而不是正常存款合同。”權威人士指出,所有正常的存款合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只要是對已經存入銀行的定期存款,不管是三年期還是五年期,都可按存入時的利率執行到期。
此外,權威人士表示,“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引入,對銀行來說,有助於管理自身利率風險,降低負債成本,穩定淨息差,保障持續穩健經營;對客戶來說,促使其將閒置資金投入生產經營。聚焦主責主業,避免資金在金融體系內沉澱空轉;從宏觀調控的角度來說,也有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疏通利率傳導的堵點,市場化的利率“形得成”“調得了”,推動社會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姜樊
編輯 林子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