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警方破獲一起搶劫案!
2024年2月17日,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偵大隊聯合龍光橋派出所破獲一起搶劫案,抓獲犯罪嫌疑人夏某。
春節長假的最後一天,剛過零點不久,下班的龔女士獨自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一男子從身後捂住她嘴巴,將她放倒在地,欲搶奪其隨身財物。龔女士一邊極力掙扎一邊大聲呼救,該男子未搶得財物,倉皇逃走。
龍光橋派出所凌晨接到報警後,高度重視,立即聯合刑偵大隊精幹力量開展調查,經過對案發現場周邊細緻的走訪和勘查,當天中午便鎖定了嫌疑人夏某的身份。2月17日15時,夏某在龍嶺工業園落網。
經訊問,夏某如實交代了其涉嫌搶劫的犯罪事實。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已被依法處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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