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若淪爲繼承人爭產工具 恐自陷刑事背信

▲遺囑制度存在之目的,在於確保被繼承人對於其財產自由處分權之延續,更重要的是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並在往生時發生效力。(示意圖/資料照)

●趙立偉/政勤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遺囑制度存在之目的,除了在於確保被繼承人對於其財產自由處分權之延續外,更重要的是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並在往生時發生效力。因此,只要有遺囑且遺囑的內容合法,有關被繼承人往生後的一切事宜,即應依遺囑之內容進行。遺囑執行人應以執行遺囑爲其職務,並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不得依遺囑執行人意志操弄被繼承人之遺囑內容。另外,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之關係,外國立法例予以明定有關委任之規定於遺囑執行人準用之,我國民法雖未設準用之明文,惟遺囑執行人畢竟係爲他人處理事務,而遺產系屬於繼承人,故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實類似委任之關係,解釋上可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關係,此項見解併爲實務判決所採用。

近日媒體報導,張國煒先生對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及張國華提出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主要針對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明知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生前立有遺囑,由張國煒先生接任集團總裁,即接任巴拿馬商長榮國際有限公司(Evergreen International S.A.,,下稱「EIS」)之常任董事(Permanent Director)及常任總裁(Permanent President),卻違背遺囑所載之內容,選任張國華擔任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張國華遂自居爲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併擅自違法無權處分EIS之資產,侵害張榮發先生所有繼承人之利益。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生前立有遺囑,遺囑內容廣爲周知,根據其遺囑第一點及第二點遺囑清楚載明:「一、財務遺贈安排 ①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②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二、公司業務接班,我本人希望:…*百年之後的未來接班人爲:*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並選任生前信任之老臣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爲遺囑執行人。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既已就任,即應依照遺囑內容執行遺囑,不應有違背張榮發先生遺囑中所載委任之任務,渠等選任張國華擔任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明顯違背遺囑內由張國煒先生接班長榮集團總裁之交代,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與張國華間顯有有犯意聯絡與行爲分擔,確有觸犯刑法背信罪而爲共同正犯。

各國普遍承認遺囑制度,即系在於尊重死者之遺志,如遺囑執行人未依照遺囑內容執行遺囑,除自陷刑事背信責任外,更讓逝者難以安息,生者陷入長期爭產紛爭,長榮集團自張榮發總裁仙逝後多年之紛爭,實系源於遺囑執行人違背張總裁遺囑交代所導致,張總裁在天之靈,對於4名遺囑執行人及張國華違背遺囑之行爲,不知道會有多心寒、多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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