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首例 詐嫌波蘭落網 歸案掛電子腳鐐

法務部(見圖)依《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向波蘭方提出引渡劉嫌返臺歸案,創下自外國引渡外逃犯嫌返臺的首例。(陳志賢攝)

電信詐團劉姓臺籍嫌犯,2017年在波蘭落網,大陸請求引渡,遭歐洲人權法院以大陸受審不人道爲由,判決不予引渡,我國自去年起向波蘭請求引渡,歷經波蘭司法單位9個月審查,終於在上月將劉嫌引渡返臺,解送臺中地檢署歸案,雖檢察官聲押失敗,但已對劉嫌實施電子腳鐐等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本案已創下自外國引渡外逃犯嫌返臺的首例。

劉嫌2017年在西班牙因涉電信詐騙案,遭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後,6年前入境波蘭遭逮捕,大陸即向波蘭請求引渡,波蘭法院雖准予引渡至大陸,但劉嫌向歐洲人權法院(ECHR)申訴,ECHR在2022年認定將劉嫌引渡至大陸受審有違《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對待之虞,判決不予引渡確定。

法務部依《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向波蘭方提出引渡劉嫌回臺請求。去年11月,波蘭法院裁定同意,波蘭司法部長簽署引渡令批准引渡劉嫌回臺受審,法務部接與外交部、臺灣高檢署、中檢、駐波蘭代表處及刑事局多次開會研商執行。

刑事局派員遠赴波蘭,今年1月15日將劉嫌押解抵臺,解送中檢歸案,檢察官向臺中地院聲押未獲裁準,經抗告臺中高分院被駁回確定,檢察官爲防止劉逃亡,諭知對其施以科技監控設備作爲。

我國與波蘭2019年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2021年2月23日生效,臺波已相互完成諸多司法互助案件,本次波蘭同意本件引渡請求案,是我國自外國引渡國人返臺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