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細故刺死馬國來臺大學生 檢起訴移審、法官裁定續押
陳姓男子到KTV消費時,友人誤闖他人包廂,當下雖未引發衝突,但在雙方各自結帳後,陳嫌與林姓友人與對方發生口角,持刀刺傷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的馬來西亞籍男大學生,送醫不治。案發後檢方聲押陳嫌獲准,今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後移審法院。法官認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22歲陳男去年11月14日晚上與友人到基隆市仁二路某家KTV唱歌時,陳嫌的張姓、許姓友人因酒後互相推鬧,不慎撞進馬籍大學生及友人歡唱的包廂。張、許2人不斷道歉,雙方並未發生肢體衝突。
隔天凌晨4點許,雙方先後結完帳,下樓在街道各自等候友人時,陳嫌及林嫌與馬籍大學生及其顏姓友人發生口角,陳嫌持摺疊刀刺入馬籍大學生右腿,並劃傷顏男左大腿。馬籍大學生因右股動脈橫斷大量出血、低血容性休克,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顏男左大腿撕裂傷,送醫後脫險。
檢方認定陳男持刀劃傷顏男涉犯傷害罪,傷害陳姓大學生致死涉犯傷害致死罪,並將兩案合併依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林男在雙方口角過程中,曾徒手毆打陳姓大學生頭部,造成右額受傷,另依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陳嫌涉犯傷害致死罪屬於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今日提起公訴後,全案連同在押被告移審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院指出,這起案件已分案爲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承審的合議庭法官暫不會接觸案件卷證,後續將依國民法官法規定處理。
陳嫌移審強制處分事宜,由未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處理。經法官訊問後,認陳男涉犯傷害罪、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傷害致人於死罪最輕本刑5年,重罪常伴隨有逃亡高度可能性,難以排除畏罪逃亡藏匿,有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但不予禁止收受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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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涉嫌持刀殺害來來就讀大學的馬來西亞籍大學生,檢方今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並將羈押中的陳嫌移審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禁見。記者邱瑞傑/翻攝
陳姓男子涉嫌持刀殺害來來就讀大學的馬來西亞籍大學生,檢方今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並將羈押中的陳嫌移審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禁見。記者邱瑞傑/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