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華山分屍案輕判逃死!高院竟認分屍魔「自首」予以減刑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犯下華山分屍案的射箭教練陳伯謙,涉嫌性侵殺害女學員,再分屍並割下死者乳頭下體試圖製作標本,其餘屍塊則棄屍。一審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7日改將他判處無期徒刑。高院指出,陳男因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因此予以減刑,所以才改判無期徒刑。

▲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羣,說明華山分屍案判決理由。(圖/記者吳銘峰攝)

案發生於2018年6月間,陳男原於華山草原上搭建「野居草堂」,教導射箭,死者高姓女子多次到草堂上課。案發於當年5月31日下午,高女前往草堂與陳男等人聊天飲酒,最後酒醉昏睡。隔天凌晨陳男意圖性侵高女,高女雖明示拒絕,但陳男仍性侵得逞並勒斃高女。事後陳男將死者分屍,分屍成7大袋。陳男還將死者左乳頭、下體割下,第二天清晨陳男將屍塊載運陽明山區棄置,再返回草堂以明礬、鹽覆蓋左乳、外陰部帶回家企圖製成標本收藏。死者家屬苦尋多日,警方最後突破男心防,陳男坦承犯案檢方起訴後求處死刑。

一審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犯「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毀壞遺棄屍體罪」、「竊盜罪」,考量犯罪手段極端殘酷,惡性重大至極、泯滅人性,屬情節最嚴重犯行,有必要與社會永久隔離,因此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於7日宣判,高院維持相同的罪名,但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將陳男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刑庭發言人連育羣指出,「被告所犯之『強制性交而殺害被害人罪』,以及『遺棄屍體罪』部分,均符合『自首』要件,原判決認爲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並非恰當,予以撤銷。」

連育羣解釋,「關於量刑審酌,本院認爲被告所爲『強制性交而殺害被害人罪』部分,所爲犯行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本應量處極刑,與社會永久隔離。惟因被告此部分所爲,符合『自首』減輕其刑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項規定,減刑後『得』量處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並就『竊盜』部分量處有期徒刑8個月,就『遺棄屍體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年2月。」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