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侒礦場停工逾1年未遭廢止礦權 監院糾正礦務局
監委田秋堇。(本報資料照)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及蔡崇義調查指出,永侒公司申請展延宜蘭員山的礦權,然而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間,所僱的工人均未達5人以上,且在2004年並未從事開採作業,經濟部礦務局卻未依法廢止其礦業權之核準,核有違失,因此監察院通過提案,糾正經濟部礦務局。
田秋堇指出,永侒公司申請展延宜蘭員山的礦權,但該礦曾經中途停工,且根據「礦業法」第38條規定,礦業權登記後2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1年以上,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準;然而監委向礦務局調閱資料,發現永侒實業「礦業簿」紀載,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所僱工人均未達5人以上,且依據礦物局的紀錄,2004年開礦並未從事開採作業。
田秋堇表示,礦物局內部公文即紀載「查礦場自93年迄今未從事開採作業」,因此礦業局卻未依法廢止礦業權的核準,核有違失,依法糾正。
調查報告發現,永侒實業在2019年11月4日提出的礦業權展限申請,交通部依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提供礦區界點爲基準,套用地理資訊系統測距,確認礦區座標距省道並不符《礦業法》第27條「需距省道系統150公尺以上」的規定,依法未經交通部同意,應不予覈准。
監委指出,「礦業法」於民國19年制定,當年政府統治中國大陸、百廢待舉、急於開採,但今日政府所轄國土大不相同,臺灣如今面臨過度開發之壓力,相關認定實應隨社會整體變遷適時檢討修正,同時顧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持續滾動檢討。
林盛豐也說,查案過程中,約詢經濟部礦業局長徐景文時,徐也認同「礦業法」跟時代脫節,並對於本案的內部懲處,將會在提供完整資料給監察院。
蔡崇義強調,礦產乃不可再生性之資源,礦產之開挖不慎,將破壞水土保持,甚至對國土保安造成干擾,因此需依「規費法」徵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但此項規費自2005年訂定後即未調整,指出礦務局應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持續滾動檢討礦業權費與礦產權利金之收費基準並適時調整,監委要求檢討「礦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