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拐13歲少女廟旁強吻揉胸 惡男辯主動停止求輕判
徐姓男子強吻陌生少女還摸胸臀,被臺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重判3年6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徐姓男子去年誘騙1名不相識的13歲少女,前往偏僻處強吻及摸胸臀。事後,他到案坦承不諱,但卻以「主動停止犯行,危害並不大」請求輕判。不過,法官發現他曾於2004、2014年間,分別對未滿14歲的少女強制猥褻、性騷擾,儘管並不構成累犯,但仍依強制猥褻罪重判3年6個月。此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2月16日,徐男騎自行車經過臺南市新市區民權路與光明街口時,發現1名13歲少女在路口等紅綠燈,徐男上前搭訕,並假裝說要載對方到目的地,騙她上車後,卻載往偏僻小廟,要求少女跨坐在長椅上,再以雙腳壓住對方雙腳及手,強吻少女。
過程中,少女反抗,並多次表示,「不要、我不能呼吸了」,但徐男仍繼續強吻,並撫摸少女的胸部、臀部。後來,少女在徐男停止壓制後,自行逃離現場並報警。
事後,警方循線逮捕徐男送辦,案經檢方偵結起訴。審訊時,徐男坦承犯行不諱;辯護人則認爲,徐僅違反少女意願強吻,並無進一步的強制性交,猥褻犯行所致危害難稱輕微,但所生危害也不至於重大,且在沒有其他外力介入的情形下,主動停止強制猥褻行爲,惡性應非重大,仍有改正可能,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不過,臺南地院認爲,徐男爲一己私慾,誘騙未滿14歲少女到偏僻處所強制猥褻,除侵害其性自主權之外,也嚴重危及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發展,犯罪所生損害不輕。同時,徐男從2004年起,已有因強制猥褻未滿14歲女子被判刑確定併入監執行的紀錄;出監後,還曾於2014年間,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被判刑確定併入監執行。
合議庭認爲,徐男多次爲罪質相近的犯罪,足認他對此類犯罪有相當惡性,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並不輕,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仍不宜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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