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業保險不接”!腫瘤醫院拒收商保患者?多方迴應→
近日,有網友在網上爆料稱,黑龍江省佳木斯市腫瘤醫院拒收商業保險患者。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網友爆料視頻
該網友稱,自己給母親買了一份商業保險,三個月前她的母親被確診惡性乳腺癌,家屬帶着母親到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就診,醫院爲其母親化療,並開了17次靶向藥。但醫生表示,哈爾濱距離佳木斯太遠,由於17次靶向藥需要一年時間治療,來回奔波時間長,建議患者回到當地醫院做靶向治療。令該網友沒想到的是,她帶着母親回到佳木斯時,卻被佳木斯市腫瘤醫院拒收了。
網友發佈的視頻顯示,10月23日,家屬到佳木斯市腫瘤醫院掛號就診,當聽到患者有商業保險時,接診的張姓醫生明確表示:“現在商保病人我們接不了,沒有商保的可以。”網友拍攝的視頻顯示,張姓醫生表示:“(上級醫院)把應該收的部分收完了,把商保的部分全都給下級醫院,負擔都給下級醫院了”。
家屬到佳木斯市腫瘤醫院掛號就診畫面
10月28日,記者就此事致電佳木斯市腫瘤醫院,醫院工作人員表示已經知曉此事:“這個我們清楚,我們請示一下領導(進行處理)。”隨後,記者致電佳木斯市衛健委,衛健委工作人員表示,“情況已轉給相關科室,已經在處理了。”
另據奔流新聞報道,10月28日,記者採訪佳木斯腫瘤結核醫院時,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只要符合入院治療的患者都可以住院,醫院也沒有有商業保險就不能住院的說法,有些病情不一定需要住院治療,根據情況門診也可以治療,醫院也不會拒絕病人。
隨後,當記者採訪該醫院宣傳部門時,工作人員記錄下了記者的詢問,並稱覈實瞭解後回覆,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沒有接到任何回覆。
一家商業保險公司人士告訴記者,商保能否報銷住院費,取決於具體的商業保險條款。一般來說,商業住院醫療保險可以彌補社保醫療住院保險報銷的不足,有些商業醫保可以報銷全部或部分自付費用,有些則按照一定的報銷比例來報銷。因此,如果購買的商業保險中包含住院醫療保險,那麼商保是可以報銷住院費的。
據介紹,商業住院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通常包括牀位費、膳食費、護理費、重症監護室牀位費、診療費、檢查檢驗費、治療費、藥品費、手術費、救護車使用費等。然而,不同的保險公司和不同的保險產品可能有不同的報銷範圍和比例,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仔細查看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
延伸閱讀
房東發現租戶癌症晚期 擔心房子成"凶宅"掉價提前趕人
近日,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向紅星新聞反映,因租房後被房東發現其患有晚期癌症,她和丈夫面臨被房東宣佈單方面解除合同強制收房,7日內必須搬離的境況。
房東張先生則表示,租戶在簽訂合同時對病情有所隱瞞,如癌症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內去世,該房屋會被認定爲“凶宅”,從而導致市場價值貶損。其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因租戶表示“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爲”,觸發了合同約定的違約條例。
張貼在租戶門外的“解約通知”
房東帶人看房時發現租戶患癌
擔心租售房屋成“凶宅”
王女士是一名癌症患者,今年8月12日,爲了方便治療,由其丈夫楊先生簽訂租賃合同,在離醫院幾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區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子,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
由於該房屋被掛牌出售,房東以低於市場價的5500元/月出租,條件是要求租戶配合看房。租房時,雙方約定好“甲方低價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乙方如違反此約定”可作爲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被寫入了租賃合同。
簽訂合同後,王女士與丈夫搬入房內居住。那段時間,一直有中介帶買家上門看房。直至八月底,房東張先生帶人上門看房時,發現了一些“狀況”。
張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租戶楊先生與其簽訂合同時,說了是夫妻二人居住,但並沒見到他夫人。後來有一次看房的時候,無意間發現他夫人的頭髮全沒了。
“因爲我的家人也有過這種情況。”張先生說,自己的親人也曾因癌症住院,看到此情況就引起了警覺。於是他單獨把楊先生叫出來,對其夫人的情況進行詢問。
張先生表示,當時楊先生也很誠懇,告知了其夫人患癌的事實。
在得知王女士的病情後,張先生表示,擔心王女士可能在房中去世,使房屋成爲“凶宅”,從而影響出售,提出希望租戶儘快搬離。
張先生對紅星新聞記者說:“中介告訴我,即使房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凶宅’,但買家普遍忌諱這類房產,房價可能因此下跌50萬元至100萬元。”此外,他還擔憂,如果癌症患者病情發展到不可控制的階段,可能會出現極端行爲,進一步加劇房產的風險。
聊天記錄顯示,張先生也提出租戶可以不提前搬走,但前提是需要楊、王夫婦籤一份補充協議,主要約定是如果因爲租戶原因造成其租售的房屋事實上成爲民間約定俗成的“凶宅”,租房方應賠償因此而導致房產價值暴跌的損失。
記者注意到,在房東一方草擬的“租房補充協議”中寫道,乙方在簽訂原合同時刻意隱瞞其共同居住人患有晚期癌症的事實。
對此,王女士表示,當初租房時,其丈夫的確沒有提及她的身體情況,但這並非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內容,也不需要租戶主動告知。
上述補充協議中還提到,乙方承諾,在租賃期間,若因乙方及共同居住人的個人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癌症惡化而導致的突發死亡或乙方及共同居住人採用其他極端方式而導致的個人非自然死亡事件等),導致該房屋在買賣市場中的價值發生顯著下降,乙方及乙方直系親屬、或共同居住人直系親屬,需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9月2日晚,房東張先生將補充協議發給楊先生。當晚的溝通中,張先生還對楊先生說,客戶來看房時請提醒其夫人戴帽子。“明眼人一眼便能瞭解大概,對於買房人來說還是有些犯忌諱,還請理解。”
9月3日早晨,楊先生回覆,“我和我愛人重新考慮了您昨天的意見,既然我們的居住對你們造成了困擾,你們也希望我們儘快搬走,那我們就現在找房搬離,應該會在十天之內吧。補充協議可以按照昨天約定的正常簽訂。”
此後,張先生回覆稱,“如果你們能在10天之內搬離,這個協議也是可以不籤的。我相信10天之內不至於出現什麼極端的事件。那咱們就以9月13日爲限達成君子協定了。也謝謝你們替我考慮……”
楊先生則向房東表示,13日之前肯定搬離,在此之前,請不要再提及凶宅、意外、死亡、惡化、癌症這些詞,因爲已經對妻子造成了傷害。
王女士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她和丈夫沒違法違約,也沒對房東造成任何損失,拒絕簽署那份補充協議。
違約金賠償及配合看房發生分歧
房東宣佈單方面解約
王女士表示,面對房東的態度,自己和丈夫可以提前搬走,但需房東按照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但房東只同意退剩餘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違約金。
房東張先生表示拒絕,他對記者說道,王女士夫婦至今未住滿一個月。如果退還剩餘租金、押金,再賠一個月房租的違約金,等於他們這段時間的房屋居住全部“白嫖”了。
同時,張先生表示,由於租戶出現回覆消息遲緩等不配合看房行爲,特別是楊先生在溝通中向他表示“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爲”,已經觸發合同約定的違約條例。
張先生還提出,對方已經答應9月13日前搬走,後來又反悔,態度的轉變讓其覺得莫名其妙。
房東與租戶的聊天記錄截圖
雙方聊天記錄顯示,9月3日下午,楊先生稱,“我態度的改變在於你們的行爲對我愛人產生的持續性傷害……如果不想把事情聊清楚,那在我們搬走之前,我們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爲。”
張先生回覆稱,“你要是耍賴,我就正式通知你,我明天去收房。”
9月4日,房東張先生向王女士夫婦通過微信發送“解約通知”,宣佈單方面解除合同,無條件收回房屋。給予租戶7天的搬家緩衝期,限9月11日前搬離。
對此,王女士告訴記者,房東一開始指責他們隱瞞病情,聲稱這屬於違約行爲,但其明確告知房東租房時未告知病情不構成違約後,房東便不再以“隱瞞病情”作爲理由,而是以“不配合看房”爲由,指責租戶違約。
王女士還提出,夫婦兩人一直積極配合看房,甚至有時候中午要求來看房都同意了。記者注意到,王女士向房東發送了夫妻二人與中介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照片和視頻等證據,證明其作爲租戶,一直配合看房。
雙方的聊天記錄還顯示,楊先生也曾抱怨看房次數頻繁,影響了他們的日常生活。而王女士在與房東的溝通中寫道,“起租日期8月9日至9月4日,我方配合看房次數13次以上,不配合看房0次。”
房東張先生則回覆稱,簽約的前提就是配合看房,無論有任何分歧都不能成爲拒絕看房的理由。“你們已經用非常明確的文字表述稱拒絕一切看房行爲,和在此之前你們配合看房並無任何關聯。”
租戶有無實質性的拒絕看房行爲發生?張先生並未就此正面回答,只是稱對方表達“拒絕看房”這句話時,已經觸發了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條款。
據王女士提供的圖片,9月4日11時許,上述“解約通知”已被貼在其租住的房屋大門外。其中寫道:請乙方在接到此通知後於2024年9月11日之前搬離甲方房屋,並將房屋恢復至甲方交付給乙方時的狀態。甲方退回乙方還未居住的2個月房屋租金。如乙方在9月11日之前搬離,可獲取甲方諒解,不扣除房屋押金。如乙方拒不配合搬離,迫使甲方採用強制手段驅離,甲方將按違約條款扣除房屋押金。
張先生表示,自己是合理合法的收房行動,屆時會和有關方面進行溝通,避免發生肢體衝突。
王女士則表示,自己和丈夫合法租住,如房東單方面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解讀:
僅說過“有權拒絕看房”不能認定違約
對於這一事件,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魏俊玲律師認爲,法律沒有規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賃房屋時,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風險進行告知,以及就產生死亡風險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特別約定,否則隱瞞病情不是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魏俊玲指出,本事件中的租客表示“有權拒絕”,並不是直接表示拒絕,如果租客目前沒有實際拒絕購房人上門看房的行爲,合同就尚未到達解除情形。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徐永興律師則認爲,房屋租賃關係中是否存在違約,最主要的是看合同如何約定。就本事件而言,雙方約定好甲方低價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房東認爲租客曾表示“拒絕看房”而解除合同,需要舉出具體證據,如上門看房拒不開門等。如果租客只是說過“有權拒絕看房”這麼一句話,但實際上仍接待看房,房東不能據此認定其違約。
徐永興指出,如果租房合同中對承租人的身體狀況沒有進行特別約定,房東以“隱瞞病情”爲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從現實情況看,如果房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確實會影響房屋的出租或出售價格,這是客觀的市場現象。如果租客在簽訂合同時如實向房東陳述同居住者是癌症晚期患者,房東大概率不會把房租給房客。因此,如果這一事件進入訴訟環節,租客故意隱瞞其病情這一極端情況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法官可能會根據雙方的過錯酌情減輕房東的違約責任。
魏俊玲指出,“凶宅”不是法律概念,民間通常是指房屋內曾經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具體司法判例中,能否因“凶宅”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也需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