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交屋賣出 留意「取得日」

房市示意圖。 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地合一稅制下,財政部表示,若預售屋交屋後再出售,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也就是以「取得所有權登記日」爲取得日,不得並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預售屋因屋齡新、可客變、繳款較爲輕鬆等優點,再加上重劃區規劃得宜,成爲民衆購屋選擇,不過近年也衍生炒作紅單、預售屋等亂象,內政部出手修法,禁止預售屋轉讓;財政部也將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2.0差別稅率適用範圍。

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的預售屋交易,「取得日」是以訂定買賣契約日或簽訂紅單日起算至交易日止。若在紅單階段轉讓或交易,就必須計算簽訂紅單日至交易日這段期間,在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持有二年內稅率爲45%、二至五年爲35%。

預售屋普遍在三年完成可交屋,有民衆因生涯規劃,導致原本的預售屋交屋後,發現不敷使用打算售屋,在交屋後一年多就決定售屋。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與成屋爲不同交易標的,預售屋交屋後再出售成屋,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也就是以「取得所有權登記日」爲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計算至交易日爲持有期間,不得並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舉例來說,陳先生2020年10月1日預售屋簽約後,於2023年3月10日完成交屋,2024年7月10日出售成屋時,持有期間爲一年四個月,並非從預售屋簽約日期起算,依照房地合一稅2.0規定,陳先生售屋後將適用45%稅率。

財政部強調,倘將成屋及預售屋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將使短期持有成屋者因持有期間拉長而適用較低稅率,形同鼓勵持有預售屋並於交屋後隨即出售,弱化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