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被扣20餘萬元!工人日報:企業規章不可信馬由繮
據上觀新聞5月3日報道,上海黃浦一企業以勞動者多次曠工爲由,在一年內扣除勞動者工資總計20.9萬餘元。勞動者對企業扣工資行爲不認同,雙方對簿公堂。法院經審理認爲,企業本身不具有罰款權,如爲了懲罰而扣除多倍的工資,既有悖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勞動者日工資扣發相應缺勤時間的工資較爲公平合理,最終判決企業支付勞動者多扣除的工資差額19.6萬餘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從企業管理角度看,制定並執行嚴格的考勤制度是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對遲到等違反企業規章的行爲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處罰,可以促使員工遵守工作時間,確保團隊的整體效率。然而,企業制定處罰措施應當合法合規,不能違背勞動法中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基本規定,更不得無故扣發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
“一年被扣20餘萬元”顯然不正常。法院在判決說理中也指出,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顯擴大勞動者違紀結果、加重勞動者違紀責任的不合理規定,不能作爲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的依據。
法院對企業違法行爲的及時糾偏,不僅是保障受害員工的合法權益,還是對更多企業管理者的警示:企業必須在合法、合理、公正的基礎上建立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制度,通過激勵而非簡單懲罰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團隊凝聚力。
企業擁有自主管理權,但並非無限制。企業超越法律界限的管理行爲,不僅會侵犯員工法定權益,還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合理性原則同樣重要,企業管理措施應當與管理目的相符,不能過度限制員工權利。在上述新聞中,公司在沒有明確的制度依據下,對員工的遲到行爲進行高額罰款,這不僅不合理,更缺乏說服力。
現代企業制度應體現以人爲本的底蘊。比如制定規章制度時充分徵求員工意見、考慮人情人性、處罰要有依據有溝通有告知等。此外,還需要考慮到企業文化和員工的實際需求,鼓勵員工參與到制度建設中來,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正如“別人家的企業”,往往會通過建立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來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而不是僅僅依靠短平快式懲戒手段來維持表面光。
進而言之,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企業要想獲得長遠穩健發展必須注重內部管理與外部形象的雙重提升。正向的管理不僅能保護員工權益,提高員工滿意度和忠誠度,還能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品牌價值。相反,不合理的措施可能會引發員工的不滿和牴觸,導致法律糾紛,甚至影響企業的社會評價,最終得不償失。
通過科學、民主的方式制定企業規章制度,堅持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則執行管理制度,纔是現代化企業塑造企業文化、用文化驅動發展的正確“姿勢”。說到底,企業要與勞動者共創美好未來,就不該把擔子一味推向勞動者。
文/弓長
編輯/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