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車未投保交強險與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 法院:車主和駕駛人都要賠
肖先生(化姓)與杜先生(化姓)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杜先生駕駛車輛車主爲郭某,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肖先生將杜先生、郭某訴至法院。據北京海淀法院7月8日消息,經審理,判決杜先生、郭某賠償肖先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8387.61元。
肖先生訴稱,杜先生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與肖先生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杜先生車輛接觸部位損壞,肖先生車輛摔倒,腳被車輪壓傷。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杜先生和肖先生負事故同等責任。杜先生駕駛的事故車輛車主爲郭某,該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肖先生因交通事故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其要求杜先生、郭某賠償損失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杜先生、郭某共同賠償肖先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3110.72元。
杜先生、郭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肖先生、杜先生負同等責任,郭某作爲杜先生駕駛車輛的所有權人,負有爲該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其作爲投保義務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故應和侵權人杜先生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杜先生、郭某賠償肖先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8387.61元。
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侵權人杜先生爲車輛駕駛人,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審理的焦點在於所有權人郭某是否應當與杜先生就肖先生主張的各項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是我國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是爲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而設置,具有較強的公益性質。
該案中,郭某作爲杜先生駕駛車輛所有權人,系車輛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負有爲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共同承擔責任。因此,郭某作爲投保義務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與杜先生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交強險範圍內的責任承擔是不區分責任過錯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權人在事故中存在過錯,在交強險範圍內即應全額對被侵權人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交強險作爲強制保險對於保障賠償受害人基礎損失重要特性。故在此也提醒各位車主,投保交強險系車輛所有權人的法定義務,只要購買使用機動車輛,即應依照法律規定按時購買及續保交強險,避免因未投保交強險而給己方造成的不可預期的損失。
通訊員 徐星星 楊蕭菁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