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匠息怒!檢舉臨停 上下客貨未滿3分鐘影片不受理

違停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檢舉違規停上下客貨審查認定原則,明定要提供3證據,包括車輛臨停到駛離未滿3分鐘照片或影像,皆不予受理。(臺灣數位平臺預約接送從業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威爾提供/蔡亞樺臺北傳真)

交通新制6月底上路,民衆檢舉項目增加至59項,近來違規臨停檢舉案件暴增,引發職業駕駛不滿,交通部、警政署最近針對16項可勸導免舉發違規訂定新的認定原則,包括民衆檢舉臨停上下客貨未提供照片或影像、車輛停止到駛離未滿3分鐘照片或影像、未明確妨礙人車通行等3條件,不予受理,將勸導不舉發。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情節輕微,可予以勸導不舉發,其中包括汽車上下客貨違規臨停但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汽車在紅綠燈變換時未能及時停車導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0到6時違停等都屬微罪,可勸導免舉發,民衆也可檢舉。

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上月初與交通部座談時,提出檢舉違停要有動態3分鐘影片爲證等訴求。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本月4日討論,基於執行標準一致化的考量,16項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的違規樣態,研訂具體認定原則,由警政署函送各警察機關作爲執法依據。

據臺灣數位平臺預約接送從業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威爾提供新的認定原則,針對違規臨停上下客貨未妨礙人車通行,民衆若檢舉,明定要提供3證據,包括臨停上下客、貨照片或影像;臨停到駛離未滿3分鐘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和駛離畫面。

還有,有明確妨礙他人通行照片或影像,若未提供者,將不予處理,另若有提供檢舉證據,需審查是否符合3證據規定後,再審覈是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若不妨礙人車通行採勸導不舉發。對此,交通部至截稿前無法取得聯繫,暫時沒有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