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哀牢山楚雄州轄區:未開展參觀旅遊活動項目,禁擅自進入
10月6日,哀牢山自然保護區楚雄管護局發佈《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訪客須知》。
爲進一步規範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訪客管理,保護轄區環境資源安全,維護生物多樣性,嚴防森林火災,保障訪客安全,根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告知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保護區內原住居民和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除外。
二、禁止任何人進入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管護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楚雄州林業和草原局批准。
禁止在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管護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楚雄州林業和草原局批准。從事科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管護局。
需進入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事先向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管護局提出申請和活動方案,經楚雄州林業和草原局批准後,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並服從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管護局的管理。
三、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未開展參觀、旅遊活動項目,嚴禁擅自進入保護區開展各種徒步、健行、拓展運動、登山、探險、穿越、露營等活動。
四、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原住居民和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接受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管護局的管理。違反規定者,按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一)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二)禁止在保護區野外吸菸、生火、燒烤、野餐等。
(三)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排污排廢、亂扔和傾倒垃圾。
(四)禁止攜帶外來生物、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物品進入自然保護區。
(五)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安放紀念標誌,未經批准同意,禁止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六)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訪客應愛護自然保護區內的野生動植物,不得采挖野生植物、採花摘果和擅自採集各種野生動植物標本,不得投喂野生動物。訪客以任何方式騷擾、驚嚇野生動物、蓄意傷害野生動植物或者其他破壞保護區生態、環境資源的行爲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五、外國人進入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州轄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採集標本等活動。
六、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訪客應確保自身安全並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應積極開展自救,同時就近向自然保護區管護機構、屬地黨委政府、公安機關求助,但訪客應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財產損失、救援產生的費用、甚至人身傷亡的後果。
此外,哀牢山自然保護區楚雄管護局還發布了《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市管護分局關於禁止進入自然保護區開展各類未經批准的人爲活動的告知書》。
自然保護區是國家劃定的特定區域,目的是在人類活動範圍幾乎已經無所不及的現狀下,給野生動植物保留一些必要的地域,依靠這樣的保護性區域,爲生態環境的整體穩定發揮重要作用。保護區是野生動植物最後的庇護所,也是包括人類在內的地球生態系統最重要的“壓艙石”。
近年來,隨着保護區周邊交通條件的改善,越來越多的人違反法律法規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開展各種人爲活動,對野生動植物造成氣味、聲音、靠近、光線、生境、疫源疫病等干擾,甚至出現違規用火造成火災隱患、隨意丟棄垃圾、挖取腐殖質土、挖走珍稀植物、直接捕殺野生動物等嚴重破壞保護區環境資源的行爲。雖然每個人或許產生的干擾很少,但許多人累積造成的干擾強度將是巨大的,甚至遠遠超過生態環境承載力和野生動物耐受力。支持自然保護,最好的行爲就是不隨意進入保護區讓動植物們自然生長,不受干擾。爲進一步加強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市片區生態保護工作,減少人爲活動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告知如下:
一、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市片區位於西舍路鎮轄區內,總面積4656公頃,全部爲國有林。禁止進入自然保護區楚雄市片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採摘、野外用火等對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有影響和損害的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開展科學考察、登山探險、穿越、遊憩、拍攝等對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構成干擾的人爲活動。
二、對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開展科學考察、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登山探險、穿越等活動的團體、組織或個人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由團體、組織或個人承擔;自然保護區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的團體、組織或個人將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九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