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陸法院判賠131億 大同:無端被牽扯將上訴
本案是2009年臺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三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證監會覈准該收購案。
華映科技從2010年至2017年,獲利新臺幣108億元,2018年華映宣佈重整,無法給付貨款,華映科技就出現虧損,2019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9.14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人民幣30.29億元。
大同公司昨天(15日)接獲委任律師通知,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華映(百慕達)應支付華映科技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大同及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
大同公司強調,該判決理由矛盾,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大同堅信本案最終必定能夠釐清這並非商業合同條款爭執。
也就是說,大同曾出具的承諾函是爲了當時華映科技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並非對華映科技爲合同主體的承諾或業績保證,大同也未曾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不符合保證規定,本應免除大同連帶責任,顯見該判決前後矛盾。
況且,2009年業績承諾終止後,證監會有要求華映百慕達出具新的承諾函,大同並沒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證或承諾函,因此大同對之後的業績承諾更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