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震動鬧1.5年 惡鄰罕見判4月
臺中司法大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檢警調查,張男住在沙鹿區的社區大樓三樓,他不滿大樓隔音設備差,常常聽到其他住戶生活起居發出的聲音,竟自二○二二年至二○二三年間,連續一年半不定時拿橡膠槌猛敲三樓地板,或是用音響喇叭大聲放音樂「反擊」。
張男的行爲製造大量噪音、震動,四、五樓住戶不堪其擾,長期蒐證後報警提告。臺中地院審酌,現場有住戶錄音蒐證、警方到場密錄器畫面,以及社區主委和張男協調的對話紀錄可佐證,張男確實有妨害安寧。
法院認爲,張男不定時以橡膠槌、音響喇叭,反覆敲擊社區三樓地板,製造擾人聲響及震動,顯非因日常生活起居行爲所合理造成的干擾,並逾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範圍,已構成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之強暴行爲,應論強制罪。
法院審酌,張男和其他住戶同住社區,不思理性解決紛爭,竟以強暴手段妨害住戶安寧,考量他犯後坦承、態度尚可,但住戶不願和解,依強制罪判處四月徒刑。
實務上針對惡鄰製造噪音,通常都是提告民法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如果製造超越一般常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在深夜到凌晨的時段,可能被認定是不法侵害,被害人可請求慰撫金賠償。
過去有惡鄰持續五個月長期敲打共用牆壁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生活睡眠,導致受害人對整體居住環境產生恐懼,被診斷罹患「環境適應障礙伴有焦慮情緒」,法院判決鄰居構成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