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車手供出共犯「10餘名成員遭逮」 二審獲減刑輕判
詐騙集團車手供出共犯,二審獲減刑改判10月徒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譚姓男子在2021年參與詐騙集團且自行或交其他成員提領、轉匯詐騙得來的犯罪所得,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共同詐欺罪將他判刑1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考量他犯後供出共犯,進而查獲十幾名詐欺集團成員,減刑後改判10月徒刑。可上訴。
36歲譚姓男子在2021年8月間,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提供其銀行帳戶密碼等資料給所屬集團成員使用,由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誆騙民衆參與投資,分別匯款至指定帳戶,再由譚男自行或交其他成員提領、轉匯,層轉交付上手,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桃園地院一審將譚男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6月,他提上訴後,高院二審認爲,他犯後供出共犯,進而查獲十幾名詐欺集團成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可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尚具悔意,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改判刑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