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汽機車駛入公園 最高罰6000元
根據彰化縣府公告最新的「彰化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公園內禁止車輛駛入公園停車場及車道以外區域,若違反管理機關可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緩。(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公園號稱機車比人多,宛如大型停車場,2021年彰化縣政府檢討縣內公園認爲問題嚴重,在「彰化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中增訂罰則,經送內政部審查通過,未來若汽機車駛入公園,最高可處6000元罰鍰。
彰化縣政府2021年12月函請內政部覈定,去年1月被退回,要求縣府依法務部及民政司意見說明補正,同年2月再送內政部,不過4月卻收到回覆表示,雖然已說明並補正,但要求重新提法規會到縣務會議,經議會審議通過後,才能報內政部覈定,全案經歷2年才過關。
根據縣府公告最新的「彰化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公園內禁止車輛駛入公園停車場及車道以外區域,若違反管理機關可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包括機車、電動機車、電動輪椅等有原動機行駛的車輛。彰化縣政府城觀處表示,裁罰單位爲公園管理機關。
員林市公所表示,目前以柔性勸導爲主,由警方協助在公園內勸說,另外也發文給各里辦公室公告周知,現在機車騎進公園的亂象已減少,預計年後會將相關罰則告示牌置放在公園出入口等顯眼位置,宣導期過後,若仍有民衆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就會開罰。
此外,臺中市爲避免公園淪爲民衆停車場,2012年底制定《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內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公園內不得駕駛汽機車或違規停放車輛,違者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