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關係”逃避刑罰?千萬別信!
人民網記者 羅娜
當親屬朋友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卻輕信“走關係”能撈人,實則掉入了騙子精心編織的陷阱中,最終“人財兩空”。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水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的刑事案件。
【案件回顧】
本案被害人張某花聽聞妹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羈押後四處打聽,寄託於“走關係”將妹妹撈出來。被告人肖某華聽聞此事,爲騙取張某花財產,虛構自己認識很多高官領導的事實,有能力讓被害人張某花妹妹獲得“從輕”處理。肖某華謊稱以請領導吃飯喝茶“活動”一下,通過支付寶收取張某花8000元,之後繼續以走關係“打點”爲由騙取張某花12.3萬元。數月後張某花意識到被騙向公安機關報警,肖某華因涉嫌詐騙罪被依法逮捕。經查實,肖某華所謂認識領導一事系虛構,所騙贓款均用於償還個人欠款和生活花銷。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肖某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認識領導的事實,編造有“關係”可以“撈人”的謊言騙取被害人張某花的信任,陸續騙得被害人錢款共13.1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數額巨大,依法應受到懲處。鑑於被告人肖某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處肖某華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人民說法】
法官提醒,認爲花錢就能減輕或者逃避法律責任的心理是錯誤的,表達訴求必須要走正當法律途徑,不要寄希望於託關係、走後門。法律面前無特權,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廣大人民羣衆要遵紀守法、提高警惕,當心請託型詐騙,切勿輕信託關係、走後門等說辭,防止落入詐騙圈套,落得人財兩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