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遭索賠“15億”鉅款,10年前“舊賬”新翻

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證券之星

招商證券(600999.SH)或許想不到,10年前的一樁重組項目違規造成的影響,直到今天仍在蔓延。

10月11日,中安科(600654.SH)公告披露,招商證券作爲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因未能按照約定依法勤勉盡責,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

證券之星注意到,中安科此次起訴招商證券的原因要追溯到10年前,彼時中安科與招商證券簽訂了協議,約定招商證券爲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提供獨立財務顧問及持續督導服務。不過,這樁重組項目最終被查出存在問題。2019年5月和2022年9月,雙方分別遭到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安科在公告中表示,因招商證券作爲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獨立財務顧問,未能按照約定依法勤勉盡責履行財務顧問的職責,專業判斷出現嚴重錯誤等,致使公司遭受包括行政部門處罰在內一系列損失,招商證券的違約行爲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系造成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公司因此請求判令招商證券向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5.315億元。

01. 中安科向招商證券索賠15億

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訴訟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別與招商證券簽訂《關於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之財務顧問及持續督導協議》(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協議”)《關於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之財務顧問及持續督導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招商證券爲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提供獨立財務顧問及持續督導服務。

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證券全程指導與參與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記,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已對招商證券分別作出了《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招商證券在爲公司提供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服務的過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未勤勉盡責的,並給予招商證券及項目主管人員處以行政處罰。

中安科在公告中表示,因招商證券作爲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獨立財務顧問,未能按照約定依法勤勉盡責履行財務顧問的職責,專業判斷出現嚴重錯誤,導致公司在重組項目中信息披露出現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門處罰,向投資者支付了鉅額賠償。

同時還指出,招商證券亦未能對本次重組活動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未能幫助公司識別重組項目中的重大風險,對本次重組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發表了錯誤意見,導致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導致了公司重大損失。招商證券的違約行爲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系造成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

中安科請求判令招商證券向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5億元,此外還請求判令招商證券向公司退還財務顧問費3150萬元並支付利息損失。以上訴訟請求暫計15.315億元。

證券之星注意到,上述提及的重大資產項目,其中核心標的爲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中安消技術”)的全部股權,2014年12月,中安消技術100%的股權完成股權過戶及工商變更,其主營業務變更爲安防系統集成及運營服務、產品製造。此後在2015年3月,上市公司曾進行更名,後於2018年5月更名爲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中安科進行立案調查。2019年5月30日,調查結果落地,中安科遭中國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

罰單顯示,經查,中安消技術作爲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方,將“班班通”項目計入盈利預測,但在該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重新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導致其評估值嚴重虛增,並且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5515萬元。中安科據此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等。

而此次資產重組除了讓當事雙方統統領罰之外,上市公司此後多年的發展也受到了嚴重影響。

02. 招商證券剛收警示函

證券之星注意到,在證監會2022年對招商證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證監會認爲,招商證券製作、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對相關盈利預測、置入資產評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誤導性陳述。

招商證券未對“班班通”項目予以必要的關注,未對“班班通”項目中標情況和實際進展情況予以審慎覈查,對製作、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引用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未進行充分覈查和驗證。

此後在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一批財務造假典型案例,中安科重組案這一典型案例也入選。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招某證券作爲獨立財務顧問,需對重組活動作審慎盡職調查,對上市公司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覈驗,其出具的意見中採用其他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予以審慎覈查;確定招某證券在25%的範圍內對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今年8月16日,深圳證監局公佈對招商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招商證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部分投行項目持續督導工作存在督導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力度不足,對於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審慎運用及獨立覈查不夠,底稿不完善等問題。

事實上,今年招商證券收到的監管警示函並非首例。今年2月,安徽證監局曾公佈了對招商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招商證券在“15城六局”債券的受託管理方面,存在未督導發行人做好募集資金管理、未持續跟蹤和監督發行人履行有關信披臨時報告義務等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同時在今年4月30日,深交所公佈《關於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招商證券作爲上海晶宇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IPO項目保薦機構,經查明,招商證券、王志偉、尹濤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第一,對發行人關聯方有關事項覈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第二,對發行人運營服務業務覈查不到位。第三,對發行人對賭協議事項覈查不充分。

令人深思的是,因晶宇環境在此次IPO過程中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且未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存在刻意隱瞞,且存在從重、加重處分的情形,交易所故決定對晶宇環境及其相關聯當事人皆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並在三年內不予接受晶宇環境的髮型上市申請文件。

招商證券作爲保薦機構的這一典型案例同樣引發關注,晶宇環境於2022年6月申請創業板IPO,在回覆兩輪問詢後,於2023年3月IPO終止。並最終成爲了2024年第一家被深交所予以公開譴責的擬上市企業,也是自注冊制改革後,首家被深交所明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申報IPO的企業。(本文首發證券之星,作者|趙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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