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走失鸚鵡…妙齡女被人夫約喝酒 遭強逼摸鳥指侵

臺中市一名妙齡女子前年間因飼養的鸚鵡走失,在和平區詢問認識的朋友,當時已婚的張姓男子碰巧在附近喝酒,女子找到鸚鵡,在張的邀約下,前往其住處喝酒,張趁機親吻女子嘴巴、撫摸腰部,最後脫褲露鳥,拉女子碰觸其下體,還伸手指侵入女子下體逞欲,二審認爲張犯行未達女子不能抗拒程度,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比一審略輕。

判決指出,臺中市和平區已婚張姓男子叔叔經營民宿,與被害女子是鄰居,女子飼養鸚鵡在前年7月19日晚間走失,她沿途詢問,找到張男叔叔經營的民宿詢問,當時張男在該處喝酒,後來因女子找到鸚鵡,在張男提議,邀約幫忙喂狗爲由,女子同意前往張男住處喝酒、聊天。

2人在住處聊天喝酒後,張男提議要女子親吻,女子以爲是部落原住民之間示好舉動,因此親了張男臉頰,未料張男順勢將嘴嘟起,導致女子親吻到張男嘴巴,張隨後在女子未同意狀況下,以手撫摸女子腰部,還將手伸進女子衣服內,撫摸胸部,女子直說「不要」,但張仍將褲子脫掉,強拉女子的手撫摸下體,甚至以手指侵入女子下體方式性侵。

女子隔天下山後向警方報案,張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雙方都有喝酒,「情投意合」,互相親吻擁抱,但否認有將手指侵入女子下體,「所作所爲都有經過同意」。

臺中高分院審結,採信女子及其他曾目睹經過的證人證詞,加上女子的下體、內褲有驗出張男的DNA,認爲張男有對女子犯下強制性交的犯行,不過未達妨害女子自由意思,不能抵抗的「強暴、脅迫」程度,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比一審判刑3年4月,刑度略輕,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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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一名妙齡女子遭張姓鄰居人夫性侵,臺中高分院判3年2月徒刑。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