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三倍券愛心捐贈 捐3000元可列舉扣除 節稅變3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由於國內疫情趨緩,政府爲鼓勵消費、振興經濟,推出每人以1000元換取3000元的「振興三倍券」,用來刺激消費。
臺北國稅局說明,民衆以1000元換取票面價值3000元的振興三倍券,或以信用卡、電子票證、行動支付等方式累積消費滿3000元,領取2000元,即由民衆自付1000元,再由政府支付2000元,該2000元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衆如直接捐贈振興三倍券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將視同個人以現金捐贈;民衆如以振興三倍券購買物資例如:白米捐贈與上述公益團體,屬個人以實物捐贈,不論個人以現金或實物捐贈皆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並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以振興三倍券捐贈做公益,記得取得受贈單位開立之捐贈單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才能將愛心及節稅利益都變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