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Grant Thornton-公司盈餘多次分派之注意事項

過去各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進行年度盈餘分派;修法後依同法第110條及第228-1條規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都可在章程中明訂,以每半會計年度或每季爲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多次盈餘分派對公司而言之優點:1.「除息時股價波動變緩」改爲每季分派後,股價波動率則會介於1%以內,大幅降低除權息時的股價波動,而除權息的價差變小,這也使得填息的機率相對較高。

2.「融券必須強制回補」在除權息前必須製作名冊確認公司股東名單,因此有規定融券必須要回補,原本一年一次的除權息變成四次,使得想狙擊公司的投機客大幅減少,有利於穩定股價。

3.「投資人持股意願提高」若全年配息分四次配發,有助於投資人長期持股意願提高,不會因一次領完全年配息就賣出持股,散戶也樂於每季都可以領股息,尤其是退休族,且由於每季息值較低,相對容易填息,有利於穩定股價。

另外,因配息發放頻率改變,也將對臺灣股市特有之健保補充保費成本造成影響,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開徵後,臺股投資人只要參加除權息,不論有沒有填權息,現行規定股利「單次」給付達2萬元(含)以上,須課徵健保補充保費1.91%。因此,一但公司改爲每季或每半年配息,小散戶的負擔則可望減輕,而未來是否會造成大咖更頻繁棄息賣股?有待觀察。

此外,若公司是淡、旺季明顯的產業,較不適合按季分派盈餘,萬一上半年獲利狀況佳而發放股利,但下半年虧損且整年度結算後仍虧,容易有盈餘「發過頭」的疑慮,而衝擊公司財務穩健度。

另依經濟部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函「公司章程訂定後,如未按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爲盈餘分派者,則無需踐行第228-1條第2項送交監察人查覈之程序。惟公司決定不分派盈餘,仍須經董事會決議。」由此可知,一但公司章程改爲按季分派盈餘,縱使虧損不分派盈餘,公司仍須每季召開董事會,討論分派事宜,而徒增流程上之困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有外國股東,則公司盈餘匯付國外之流程,目前有多家銀行端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仍不容許公司在無完稅資料的前提下將盈餘匯出,進而導致外國股東按季取得之盈餘無法匯出的問題,此部分仍有待政府後續有更好的解決方案。

盈餘分派新制,不僅企業可以彈性爲盈餘分派,股東也可以適時回收投資獲利,創造雙贏局面,但後續實務發展是否會衍生其餘問題,值得注意。(本文作者爲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