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名“民營經濟” 開啓高質量發展

華生/文 民營經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開始正式進入中央文件的。現在民營經濟、民營企業已經成爲各類文件統一的正式稱謂。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也已經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那麼,爲什麼今天要改變這個稱謂,其意義何在?或者更進一步,究竟什麼是民營經濟,如何對民營企業準確定義以及對類別進行劃分?這些問題很多人還不清楚。

從法律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還沒有出現過民營經濟或民營企業的概念。在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地位、又被稱爲市場經濟基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中,有關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營利法人(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個人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法人組織的詳細規定,但是並沒有出現民營經濟或民營企業的字樣。作爲指導所有法律和法規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也沒有民營經濟或民營企業的概念。憲法中對經濟成分的闡述,還是按照所有制即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以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來劃分的(見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顯然,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在法律中尚無定義和地位,不利於民營經濟的發展和民營企業信心的穩定。因此,正在擬定的民營經濟促進法一個首要的任務就是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給出準確的法律定義。當然,這也需要得到其上位法如公司法和憲法相應修改的支持。

從政策層面上來說,改革開放以後最先出現的是“民營科技企業”一詞。現在能夠查到最早的政策表述出現於1993年,在當年原國家科委和原國家體改委的文件中,首次出現了“民營科技企業”的提法。199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中,民營科技企業的稱謂正式出現。隨後,在報刊文章中民營經濟、民營企業逐步成爲非公經濟和非公企業的代名詞。不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並未進入中央和國務院的正式文件。1998年原國家工商總局在珠海召開的一次會議上,還要求各地停止使用不規範的“民營企業”的提法。當時學術界對此也有諸多討論,但觀點分歧較大,意見並不統一。

2003年7月1日,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的習近平在《經濟日報》上發表了題爲《鼓勵引導民營企業推進體制和機制創新》的署名文章,專題論述瞭如何更好地鼓勵、引導和發展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民營企業的提法首次正式進入中央文件,此後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的提法在各種文件中頻繁出現。在黨的二十大以後,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則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政策文件中完全替代了非公經濟和非公企業的稱謂。

爲什麼會有這個新提法?它僅僅是一個名詞的修飾式變化,還是民營經濟與非公經濟之間存在實質意義上的差別?這涉及如何給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定位和定義正名的核心問題。

不難看出,公有經濟與非公經濟是以所有制爲標準來劃分的。這在計劃經濟時代是非常準確的。組成公有經濟的,在城市裡是國營和地方國營的廠礦商店等,在農村裡是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爲基礎的集體經濟。非公經濟就是公社社員,即農民的自留地及用自己的農副產品和手工業品去城鄉集市貿易上交換的個體經濟。

在改革開放前期,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時期,公有經濟就是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個體戶等其他則都是非公經濟。

但是,在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1993年公司法頒佈之後,按所有制來劃分經濟成分的標準,開始遇到一些過去不曾有的問題。如上述1993年原國家科委和原國家體改委的文件提出的發展“國有民營科技企業”就突破了傳統國有國營的概念和界限,即既是國有也是民營。即便按照今天的標準劃分,我們也面臨兩難困境:如果把它劃爲國有企業,這顯然不符合新公司法規定的國有企業由政府和黨組織領導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要求;如果劃歸民營企業呢?它又確確實實是國有的。可見,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起步,實踐的發展就給所有制分類法提出了挑戰。

十年後的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樣化,使股份制成爲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

再一個十年後的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強調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同時,還規定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這樣隨着國有經濟從管企業向管資本爲主的轉變,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及所屬企業都設立了資本投資或運營公司,大量投資於混合所有制經濟,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許多傳統產業的央企也直接或間接地投資與自己行業關聯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在這些混合所有制經濟的企業中,國家資本、全國社保基金、各級地方政府的基金都有不同程度地參股或控股,並各自獨立行動決策進退。有的爲了發揮創業團隊經營與技術骨幹的核心作用,即便控股也不控制。

因此,在當今經濟活動的組合和科技創新高度交融與急劇變革的時代,再按照所有制屬性來劃分公有或非公有經濟、公有或非公企業,就已經不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中經濟組織形式多樣性和組合性發展的變化,特別是難以適應新質生產力跳躍式,乃至顛覆性發展的需要。用經營方式而不是簡單的所有制標準,能更準確地區分不同經濟主體的典型特徵,更能有力地促進我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我們理解,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用經營方式來區分經濟和企業分類的底層邏輯與基本原因。現在看來,這個重新命名和分類的意義極其重大。

從經營方式角度來看,民營經濟就是由民法典定義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自行組織和完全按市場化規則運營的經濟。民營企業就是民法典所定義的營利法人或非法人企業。因此可以準確地說,民營企業就是以營利爲目的的純市場化企業。

與民事主體興辦的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對應的是政事主體,即政府主辦的國營或公營的經濟與企業。如新公司法定義的國有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其共同特點是黨和政府在其中發揮領導作用,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和人員去管理和經營。正如毛主席在抗日戰爭時期《論政策》一文中指出的,“應該獎勵民營企業,而把政府經營的國營企業只當作整個企業的一部分。凡此都是爲了達到自給自足的目的。應當避免對任何有益企業的破壞。”“只有實事求是地發展公營和民營的經濟,才能保障財政的供給”。(見《抗日時期的經濟問題和財政問題》)

在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黨和政府直接領導和管理的國營企業與完全市場化的民營企業更是各具特色,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意義。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今天在非金融類的規模以上企業當中,國營企業(即按所有制分類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營收、利潤等佔比不足三分之一,民營企業已佔三分之二以上。隨着採取股份制形式的國有控股公司深化改革更加市場化,國營企業的比重還會進一步下降。因此,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不可避免地既要表現爲政府管理的國營企業的作用,同時也更要體現在代表了市場經濟發展方向、有大量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的混合所有制民營企業的作用。所以,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

應當看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傳統的國營企業的體制機制已經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適應着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國營企業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市場機制,在發揮配合實現國家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作用的同時,市場化程度也有很大提高。這種既能有助於直接實現國家的重大戰略目標、發揮有爲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的引領作用,又儘可能地利用市場機制,顯著提高國有經濟和國營企業經濟效益的新型國營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大特點和優勢。只是從經營管理方式角度說,這些企業的運作並不是完全市場化的,而是要同時符合和配合國家多方面整體社會利益的考慮。這也是上述國營企業雖然資產規模很大,但以資產衡量的營收和利潤相對較小的重要原因。同時,國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在很多方面要按照公職人員的標準進行考覈。黨組織在企業中按照黨章的規定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由此可見,完全市場化的民營企業和政府管理的國營企業在功能和管理體制上是各不相同、又相互補充的完整整體。

我們曾經總結過的國營企業缺效率,民營企業缺紀律的普遍現象說明:無論國企民企都面臨着改革、規範和提高的任務,其關鍵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就民營企業而言,多元資本參與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特別是代表了我國骨幹企業的上市公司是民營企業的主體和中堅力量。隨着現代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的高速發展,國有資本越來越多地進入混合所有制並完全按照市場化方式經營的民營企業,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推動企業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就日益緊迫和重要。

在這個過程中,民營企業將越來越成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最具活力和創新性的主體。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用經營方式去命名和劃分企業,並將民營企業定義和正名爲完全市場化的企業,對於科學地劃分企業類別和穩定民營企業家的信心事關重大。《論語》中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把民營經濟明確定義爲包括各種所有制的市場化經濟,明確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是所有企業規範和發展的方向。這樣一來,長期困擾我們,需要不斷反覆強調而又效果不彰的平等競爭和穩定企業家信心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國有資本才能大規模地向效率更高、實行民營機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流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全要素生產力。

那麼,民營企業中不是也有大量的私人資本,它們的收益難道不需要調節嗎?這當然需要。然而,我們必須認識到,所有企業包括民營企業都不僅是經濟發展和財富創造的源泉,同時也是開拓共同富裕道路的貢獻者。因爲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礎是要把蛋糕做大。要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共同富裕,當然要調節貧富差距。但是很多人並不清楚的是,共同富裕要調節的對象應當是也只能是個人,而絕不是企業,包括民營企業。企業之間的差距不應也不能縮小,否則只會帶來生產力的巨大破壞和災難。

從更高的視角來看,黨的十八大以來提出的國資國企改革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爲主的轉變,以及相應地用經營方式,而不是簡單地用所有制重新命名、劃分和定義經濟與企業,就如國營企業和單一公有制曾經提供了計劃經濟的微觀經濟基礎一樣,創造性地解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微觀經濟基礎問題。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對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的歷史性發展和貢獻。對這兩個轉變的巨大意義和深遠影響,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加深理解和認識。

(作者系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東南大學、武漢大學教授)

版權聲明:以上內容爲《經濟觀察報》社原創作品,版權歸《經濟觀察報》社所有。未經《經濟觀察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否則將依法追究相關行爲主體的法律責任。版權合作請致電:【010-60910566-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