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白手套收賄案 前營建署官員收7567萬、喝花酒「泄密審覈」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內政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前組長張之明任內涉透過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充當白手套,監察院今(17日)新聞稿指出,張之明涉嫌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新臺幣7567萬餘元;課長詹加欣接受廠商有女陪侍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2人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審查委員全數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張之明爲原營建署簡任第11職等組長,爲國家高階文官,竟不思廉潔自持,見爲各地方政府撰寫補助申請計劃之廠商利益龐大,認爲有利可圖,遂利用其職務上獲悉之計劃評選、審覈重點及最新趨勢等重要資訊優勢及核決權限,收受陳男、江男、莊男等廠商之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總計高達7567萬235元。

且張之明又有泄密、發生婚外情等違失,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爲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

彈劾案文也指出,被彈劾人詹加欣身爲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課長,熟稔工程預算及補助流程,竟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江男飲宴招待36次(換算不正利益計8萬4182元),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及性服務等招待,又接受廠商莊男之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對特定廠商爲個別指導,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爲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

監察院強調,前瞻計劃爲國家重大政策,攸關民生基礎建設,本立意良善,被彈劾人等身居公務員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劃相關審議案件,即應與廠商往來之分際更加謹慎,卻對特定廠商爲個別指導,與廠商飲宴期間討論公務,從中獲取賄賂或不正利益,前瞻計劃爲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違失行爲非偶一爲之、已長達多年,犯行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