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認真過頭!潛入女子住處偷裝2監視器1追蹤器 判刑5個月
▲桃園市施姓男子調查陳姓女子介入別人家庭案,爲取得證據潛入其住處偷裝監視器與追蹤器,小三驚覺後提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在桃園市擔任徵信業者的施姓男子,2017年接受委託調查陳姓女子疑是小三介入別人家庭,施男爲取得證據還到陳女社區租屋居住,趁陳女外出潛入住處在冷氣機偷裝監視器,並在陳女車上輪胎加裝追蹤器掌握其行蹤,陳女返家後驚覺變電箱被開啓,調閱社區監視畫面察覺施男惡行提告,地院審理後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嫌判處施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地院調查,施姓男子擔任2家徵信社負責人,因接受委託調查陳姓女子與人夫有染,於2017年8月間爲蒐集證據到陳女居住社區租屋居住,觀察1個月後趁陳女外出時,潛入其住處在客廳與房間內冷氣機偷裝2臺監視器,還在陳女車上裝了1臺追蹤器以掌握陳女行蹤。
地院查出,陳女當天回家後,察覺屋內變電箱疑遭開啓,懷疑遭人入侵住家,向社區保全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果然遭人入侵,因此報警處理並提告施姓男子;施男偵訊時坦承有進入陳女所住樓層,但辯稱想看看有無投資機會,他沒鎖匙無法進入陳女住家,也否認裝設追蹤器。
法官根據房東指證,施男要租屋時曾要求在社區四處看看,指着陳女住的那棟問有無出租?施一直在中庭望着那棟房子看,施常常帶人與梯子來,他質疑要租屋爲何要帶梯子,直覺施男行徑怪怪的。
法官認爲,施男從事徵信工作,不思合法途徑執行業務,竟無故侵入陳女住家,偷裝監視器與追蹤器,審理後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施男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施男將面臨15萬臺幣重罰或5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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