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停止適用 立委:法官不一定要採納
民衆黨立委邱臣遠。(邱臣遠提供)
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民衆黨立委邱臣遠表示,函釋雖具解釋力,但法官不一定要採納,在實務上可能不敷使用,未來若發生類似事件,需要有更明確裁定準則。
中國籍錢姓男子民國2018年來臺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其家屬提出國賠,法院一、二審判高雄市政府需賠償463萬元;判決是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據此依法賠償。
邱臣遠說,迴歸本案,臺灣在體制上與中國回異,該受害中國民衆,也並未對臺繳納稅金等,在權利義務上顯然不對等,用「等同國民」的名義進行國賠,確有不妥之處。
他認爲,同樣是國賠,但解釋方式必須符合現實與法理,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爲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爲限,適用之。」此條文可引爲參酌。
邱臣遠建議,未來與中國溝通訂定互惠條例,研議臺灣人民在中國境內是否也能請相關賠償,在雙方互惠的前提下,期望未來能以具體條約爲依歸,保障兩岸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