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大修2選罷法排黑 蘇貞昌坦言:有黑道參選漂白

行政院長蘇貞昌。(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黃婉婷攝)

行政院會今拍板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草案,明定國安犯罪、「黑金槍毒」重大犯罪、賄選與重罪重刑4大類型犯罪者,不得參選。行政院長蘇貞昌15日坦言,過去黑道因各種因素進入社會各階層,包括公職參選、黑道漂白,而人民對掌握公權力者有着高標準,政府認爲有必要修正公職候選人的消極資格。

蘇貞昌表示,臺灣從威權走向民主何其不易,一路上有多少前人前仆後繼,多少世代人民犧牲奉獻,才能成就今日的民主臺灣,然而,過去臺灣因爲歷史因素,黑道進入社會各階層,包括公職參選、黑道漂白,社會大衆普遍不能接受,爲貫徹掃除黑金,積極迴應外界所提黑金槍毒等重大犯罪行爲,責請各部會完成修法。

蘇貞昌說,政府鼓勵更生人更生,但對於將掌握公權力、公共資源的職位或有監督、制衡政府權力的職位,對於這樣的職位和權力所要求的尊嚴、信賴和名譽,人民期待有更高的標準,如果不能加以防止、人民失望,因此有必要完善公職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的相關條件修正。

此外,蘇貞昌說,考量近期大選各種不實的競選或罷免廣告流竄,且有深度僞造聲音、影像的犯罪層出不窮,爲避免此類犯罪行爲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增列相關防範機制,又因新興組織犯罪崛起,尤其常見的毒品、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犯罪,這些犯罪活動經常跨越國界,因此組織犯罪條例修正是爲維護社會治安跟國際形象。

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要點包含四項,首先,對於選罷法第26條消極資格,再增列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等罪。

曾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此類型的重型重罪也將限制參選;曾有賄選、「搓圓仔湯」,如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的行賄、受賄行爲及政黨辦理黨內提名作業之賄選行爲將限制參選,防止犯罪判刑確定者,藉選舉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

此外,爲防範境外勢力,草案中也加強罷免選舉罷免廣告實名制,要求媒體應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而媒體也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的完整紀錄。

而選舉、罷免期間,若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對廣播電視、網 際網路刊播的深度僞造影音,可向警察機關聲請鑑識,可檢具鑑識資料要求平臺停播、限制瀏覽、移除、下架並留存,並對散播者加重其刑。

最後,現行參與賭博或經營選舉賭盤者刑度較低,本次修法增列選舉、罷免賭博罪,未來參與賭博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下罰金,而經營選舉賭盤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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