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全市實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制度
中新經緯9月23日電 23日,鄭州市房管局網站發佈關於進一步強化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
通知稱,爲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規範存量房交易行爲,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切實維護購房者和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全省房地產經紀服務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規〔202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全市實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制度。鄭州住房置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是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保證機構。交易雙方當事人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房款等)存入鄭州住房置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銀行賬戶(專用銀行詳見附件)後,交易雙方當事人方可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除交易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應全部納入資金監管。
具體來看,《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已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僅限於交易房款,不包含辦理房屋交易涉及的各項稅費。
根據該辦法,交易保證機構應當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爲機構名稱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由開戶銀行依據相關規定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交易保證機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存量房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針對每筆交易進行財務覈算用於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有權屬於交易當事人,獨立於交易保證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不屬於交易保證機構的負債。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監管銀行發現有關部門查封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凍結和扣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時,應出示證據證明交易結算資金及其銀行賬戶的性質,並及時書面告知交易保證機構。
交易保證機構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資金(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管理機制,自身加強日常監督,強化監督檢查,不得侵佔、挪用交易資金,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該辦法明確,申請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交易雙方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本人身份證明,通過交易大廳服務窗口或網上籤訂《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二)除下列事項外,其他納入資金監管:
(1)交易雙方當事人爲直系親屬的;
(2)房屋產權人與共有人之間交易的;
(3)房屋產權交換的;
(4)依據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書轉移房屋權屬的;
(5)按規定其他免除資金監管的。
免除資金監管的,交易雙方當事人需簽署《存量房交易資金非監管申請》,由交易保證機構出具交易結算資金非監管證明。
(三)買方當事人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後,交易保證機構出具資金監管存款憑證。
(四)交易雙方當事人同意用監管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結算資金辦理抵押債務清償的,由交易保證機構根據原貸款銀行出具的同意函及貸款結清說明釋放交易結算監管資金,原貸款抵押注銷。
(五)交易雙方當事人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待交易雙方辦理完交易登記手續,不動產信息系統中不動產權證書辦理到已登簿環節,交易保證機構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交易保證機構依據監管協議通過資金監管系統向監管銀行發送付款指令,並出具《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通知書》,由監管銀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終止。
(六)因交易房屋不具備交易條件、交易雙方當事人約定終止交易、交易當事人單方面違約等情況導致交易合同無法履行的,交易雙方當事人、交易保證機構可根據監管協議的相關條款解除監管協議。交易保證機構依據監管協議將交易結算資金劃轉給交易買方當事人。
該辦法強調,房地產行業組織要健全行規行約,房地產經紀服務標準和執業規則,以及會員信用檔案,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合規經營。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擾亂市場秩序、違規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資金、收費不規範、損害羣衆權益等情形的,房地產行業組織依據行規行約給予自律處分。同時將會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經紀準則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