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支持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新京報訊 (記者徐倩)8月13日,據“鄭州發佈”官方公衆號消息,爲支持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草《鄭州住房公積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於8月12日至8月21日向公衆徵求意見和建議,包括申請條件、申請手續、審批流程、“階段性保證+房屋抵押”的擔保模式、抵押形式等內容。
《徵求意見稿》顯示,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認購保障房,且符合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申請保障房貸款。
根據《徵求意見稿》,住房公積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歸集餘額爲資金來源,向購買保障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保障房貸款”)。保障房貸款的本質屬性爲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由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審批,並委託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託銀行發放和回收。
保障房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以及其他事項結合保障房來源渠道,對照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審批。公積金中心應於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批覆。
保障房貸款採用“階段性保證+房屋抵押”的擔保模式,以所購房屋設定抵押爲貸款提供擔保,同時由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
保障房貸款發生逾期後,公積金中心及擔保機構應及時督促借款人歸還逾期。若出現連續3期或累計6期以上逾期,且借款人拒不歸還貸款逾期本息情形,公積金中心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判令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剩餘本息,借款人不能提前結清的,判令保障房運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收回保障房,提前結清貸款剩餘本息。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