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消費產品質量不佳?預付式消費商家跑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即將施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關廣大人民羣衆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日前,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了細化和補充

據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介紹,條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產品處理、禁止虛假宣傳、明碼標價、使用格式條款、履行質量擔保責任、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作了細化規定。

例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營者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者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補充了經營者關於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費者保護相關義務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誇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明確經營者提供網絡遊戲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直播帶貨應當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

如今,線上購物已經成爲消費者的主要購物方式之一,直播帶貨的興起更是使得大量的交易發生在直播間裡。央視“3·15”晚會結束後,東方甄選、三隻羊集團就曾帶貨晚會曝光的梅菜扣肉致歉,這也從側面反映出當下直播帶貨還存在需要改進的空間。根據《直播帶貨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2023)》,虛假宣傳和產品質量一直是直播帶貨平臺的主要輿情問題,且佔比高於30%。

關於直播間消費,此次條例也有明確規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同時,直播平臺有責任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信息。

“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在介紹條例對於網絡消費方面的規定時,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也特別提到了直播帶貨。

預付式消費商家跑路?條例強化經營者義務

近年來,在健身餐飲、美容美髮、教育培訓等服務行業,預付費模式十分普遍,但商家跑路事件卻頻頻發生。

據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介紹,條例重點強化了預付式消費活動中的經營者義務。一是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二是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三是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四是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餘額。

瀟湘晨報記者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