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政策,19項“不得”!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24年6月21日上午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一起來看——
19項“不得”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
《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19項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內容,應該說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週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第一,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機會平等。《條例》規定,有關的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不得設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視性的准入條件,也不能通過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礙市場的公平準入。比如,在監管執法中我們發現,有的地方可能會通過下發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個企業提供商品和服務,這樣就排除了其他企業的准入機會,屬於《條例》禁止的行爲。
第二,在商品要素的流動方面,要保障進出自由。《條例》明確,不得限制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也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能對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經營者在價格收費、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實行歧視性待遇。比如,我們發現有個別地方爲了本地經濟發展,對本地企業遷出設置了一些障礙,妨礙企業自主遷移,這就違反了《條例》的規定。
第三,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方面,要保障競爭公平。《條例》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實施選擇性、差異化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也不得在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經營者憑藉某些特殊政策來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第四,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爲方面,要保障經營自主。《條例》要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爲,也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切實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19項具體內容請查看《條例》原文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背景
在反壟斷立法方面,制修訂了一批法律法規規章,概括起來就是“1+2+7”,“1”是指一部反壟斷法;“2”是指《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這兩部行政法規;“7”是指《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7部部門規章,積極迴應反壟斷領域社會各方關注的重點問題。
我國反壟斷法對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這次公佈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標誌着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以反壟斷法爲核心、內容比較完備、制度比較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條例》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和範圍。審查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審查範圍是起草過程中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文本。
二是規定有關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三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審查標準,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沒有法律依據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者經營行爲的內容。同時,對維護國家安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也作出了例外製度安排。
四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條例》規定,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或者牽頭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審查。同時,《條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五是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監督保障。爲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條例》專章規定了抽查、舉報、督查、約談等一系列監督保障措施,進一步增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
預防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關於《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在整個反壟斷法律體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預防政府部門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圍繞“預防”兩個字,爲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預防的效果,《條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堅持應納盡納、應審盡審。《條例》將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都納入到公平競爭審查範圍,這體現了政府部門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面的一種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和帶頭自覺合規。
二是堅持精準定位、源頭控制。《條例》將公平競爭審查定位在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的起草環節,可以把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地方性法規納入審查範圍。同時規定,除《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沒有經過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一律不得出臺,增強了制度的剛性約束。
三是堅持動真格、見真章。《條例》有針對性設置了監督處理措施和考覈評價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監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訴的處理、督查等,處理措施包括了約談、處分等,尤其是特別規定,“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權威性和剛性約束。
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級
第一,審查範圍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競爭審查的範圍主要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這次《條例》在前期基礎上進一步擴充了審查的範圍,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時也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因爲法律立法的權限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則在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條例》將起草階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規也納入了公平競爭審查範圍,這樣就做到了審查範圍的全覆蓋。
第二,審查機制更加健全。《條例》明確了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職責做了規定,確立權責明晰的審查工作機制。在之前由起草單位進行自我審查的基礎上,這次《條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會同審查工作機制,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爲各地結合實際進行創新預留了空間,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三,審查標準更加優化。《條例》堅持了問題導向,進一步優化了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妨礙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爲四類審查標準,使之更具針對性和指引性,並嚴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適用條件。這樣就加強了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統籌和協調。
第四,監督保障更加有力。《條例》專章規定了監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要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監督保障,不僅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制度、舉報處理制度、督查制度,還規定了約談等處置措施和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監督保障工作機制,顯著提高了制度的權威性和約束力,確保制度能夠落地見效。
如何防止起草單位在自我審查過程中走形式?
第一,要通過嚴格的工作監督來推動落實。《條例》建立了包括抽查、督查等在內的較爲系統的監督機制,比如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抽查,如果發現違反《條例》要求的政策措施要督促整改。還明確了國務院會定期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情況開展督查,督促地方嚴格落實《條例》的要求。
第二,要通過有效的考覈評價來推動落實。《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到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覈評價內容,把激勵和約束有機結合起來,切實增強各級行政機關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三,要通過全面的社會監督來推動落實。《條例》明確對於有關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並且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市場監管總局也將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切實暢通舉報渠道,及時迴應企業關切。所以我們也希望在座的廣大新聞媒體幫助我們一起加強監督,及時向我們反映有關情況,促進不當干預市場競爭的行爲得到及時糾治。
最後,通過嚴肅的追責問責來推動落實。《條例》建立了約談機制,規定起草單位如果未按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管部門督促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同時,也明確了法律責任,對未依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市場監管部門也將認真落實《條例》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加強行紀銜接,推動《條例》落實落地。
如何防止四種例外情形被“鑽空子”?
第一,要嚴格限定例外規定的適用情形。只有符合這四種情形的政策措施才能適用例外條款。比如爲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爲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爲了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這些情形的規定體現了必要性的原則。不屬於這些情形的政策措施,就不能適用例外的規定。
第二,嚴格規定例外規定的適用條件。從《條例》上可以看到,即使屬於上述情形的政策措施,也不是自動能夠適用例外規定的條款,還需要再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另一個是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起草單位如果要適用例外規定這個條款,就需要對有關政策措施對公平競爭的影響、實施的條件進行深入分析,選擇最合理的方案,並且要及時停止執行。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將有關政策措施對公平競爭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三,嚴格適用例外規定政策措施的監督檢查。爲了防止這個條款被濫用,《條例》在普遍性的監督保障措施的基礎上,還要求對適用例外規定條款的政策措施,應當在審查結論中作出詳細的說明,進一步強化了對相關政策措施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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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政府網
編輯/杜科
監製/何永鵬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