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討債無果起訴維權,法院:借款合同無效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趙紅肖 吳迪 記者 王瑞)一段時間內,多次向他人出借錢款,並賺取高額利息,有可能被認定爲“職業放貸人”。近日,南京六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調查後,法院認定原告李某就屬於“職業放貸人”,其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且主張的4倍LPR借款利息及房屋優先受償權等訴訟請求,法院也均不予支持。
2021年9月、11月,李某通過中間人介紹分別向徐某、楊某出借款項30萬元、40萬元,李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足額交付借款,徐某、楊某分別向李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利息爲月息1.25%,徐某、楊某均以自己名下的房產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因徐某、楊某未能還本付息,李某向本院提起兩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法院通過查詢李某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檢索李某同時期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等,發現李某在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間,通過中間人介紹向不特定多人出借了多筆借款,借款利息均約定爲月息1%以上,借款人也均以自己名下的房產向李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法院經分析認爲,李某在同一段時間內,多次向他人出借款項,借款利率較高、借款的格式化程度高,李某具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並賺取高額利息的職業放貸人特徵,李某與徐某、楊某的借款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借款合同無效,徐某、楊某應承擔向李某返還借款本金的責任。對李某出借款項的資金佔用損失,法院僅支持爲1倍的LPR即年利率3.85%。因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擔保合同作爲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亦應認定無效,法院對李某主張的房屋優先受償權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的個人或單位,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並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爲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的,應當認定爲職業放貸人。在具體案件中,應考量同一出借人或其關聯人在一段時間內對外出借款項的次數、金額、利率、資金來源、合同格式化程度等。必要時,法院還要加大職權審理力度,主動調取出借人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房產部門的抵押登記情況等,準確甄別民間借貸領域的職業放貸人,打擊擾亂金融秩序的民間職業放貸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