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3情形 留意設籍規定

若個人出售舊房地、購入新房地且爲自住用途,多數民衆會申請適用土增稅(土地稅法第35條)、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14-8條)或舊制綜所稅財交所得(所得稅法第17-2條)重購退稅優惠,其共同條件是必須在買賣新舊屋兩年內適用,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必須在兩年內完成。

若新房地較舊房地價值更高,可退還綜所稅、房地合一稅、土增稅款。反之,若新房地價值低於舊房地,綜所稅、房地合一稅按比例扣抵,但土增稅則無法退稅。

如果是適用土增稅重購退稅者,其他附帶條件包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需設籍在新舊屋(土地),而且舊房地在簽約買賣前一年內皆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另新房地的所有權人與舊房地持有人需爲同一人、且地上房屋也是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新購入土地若爲都市土地需小於300平方公尺,若爲非都市土地需小於700平方公尺。此外,買賣後五年內不能出售或做其他用途如出租、營業。

至於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其附帶條件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在新舊房地,設籍對象上明顯趨於嚴格。另房地合一稅的舊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可適用,無「出售前一年內」期間限制,買賣後五年內也不能出售或出租營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