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點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藥企築牢合規屏障是關鍵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韓利明 上海報道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三堂會審丨貪污還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通報上海通用潤達醫療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通用潤達”)原董事長楊傑案。秦淮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傑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隨後,“廉潔通用”發佈公告顯示,湖北通用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湖北通用”)原總經理助理莊阿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通用技術集團紀檢監察組和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今年4月,該公司原總經理王建、原財務總監代旭輝已相繼被查。
通用潤達和湖北通用均爲中國醫藥(600056.SH)旗下子公司。據中國醫藥2024年半年報,通用潤達和湖北通用的業務性質均爲醫藥銷售,中國醫藥分別間接持有二者51%股份。中國醫藥主營業務覆蓋醫藥工業與商業、國際貿易。
有業內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指出,“隨着醫藥領域反腐繼續深入,推動藥企重視市場營銷和推廣方式的合規性,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並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等措施之外,抓住行業洗牌的機會,重塑自己的銷售體系和銷售人員。未來合規管理嚴格、產品質量過硬的企業有望在更加良好的市場環境中穩步發展。”
貪污還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信息,楊傑曾任中國醫藥子公司海南通用三洋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洋藥業”)副總經理,中國醫藥醫藥工業事業部副總經理、業務協調辦公室主任、醫藥商業事業部總經理等職。
從時間線上看,2003年6月,楊傑與其妻柳某、老闆夏某某共同出資成立某醫療器械公司,從事藥品及醫藥器械購銷活動。2007年7月至2022年7月,楊傑在擔任三洋藥業副總經理、中國醫藥醫藥工業事業部副總經理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上述醫療器械公司銷售三洋藥業生產銷售的某膠囊,獲取非法利益800餘萬元。
在判斷楊傑此舉構成貪污罪還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方面,南京市秦淮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陳瑞婷分析,“三洋藥業可以直銷也可以通過代理商銷售某膠囊,銷售代理環節並非楊杰特意增設,楊傑系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的公司加入到藥品代理商之中,負責江蘇地區。”
對比來看,“貪污行爲往往表現爲國有公司與相對方直接進行交易,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虛增交易環節,讓國有公司與相對方變成間接交易,從而達到侵吞、截取國有公司利益的目的。”陳瑞婷補充。
此外,楊傑與夏某某等人合作開辦的某醫療器械公司成立多年,並實際存在經營行爲,在銷售與三洋藥業構成“同類營業”的某膠囊過程中,承擔市場經營風險,具有實質經營行爲。與以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貪污行爲相比,楊傑上述行爲符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構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楊傑獲取的某膠囊購銷差價未顯著超出同類行業水平,未完全壟斷該購銷業務,仍保有一定的市場經營特性,其獲得的非法利益是經營活動所得,不符合貪污罪中“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構成要件。最終,法院判決楊傑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公司、企業人員的腐敗犯罪,除了貪污、賄賂、瀆職等常見類型之外,還有如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其忠實、勤勉的受託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企業的利益,構成背信犯罪。”上海二中院刑庭審判團隊負責人李傑文日前公開解釋,“一般認爲‘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等都屬於背信犯罪。”
“1997年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目的是打擊國企高級管理人員的腐敗犯罪。隨着國企改革的加快,公司治理結構深刻調整,國有控股、參股公司越來越多,同時實踐中涉及民營企業的腐敗現象日益凸顯,刑法修正案(十二)進一步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等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其他公司、企業’的高管,一是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二是加強對民營企業內部的腐敗治理。”李傑文指出。
築牢合規屏障
中國醫藥官網顯示,其前身爲1983年成立的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1999年加入通用技術集團,成爲集團旗下唯一的醫藥及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平臺。最新半年報顯示,今年上半年中國醫藥業績承壓,實現營業收入177.97億元,同比下降17.70%;歸母淨利潤3.25億元,同比下降40.19%。
具體業務板塊來看,醫藥商業爲中國醫藥的主要營收來源。受集採及醫療物資保障業務減少的影響,2024年上半年,該板塊實現營業收入135.28億元,同比下降20.33%,實現營業利潤3.99億元,同比下降17.51%。
同期,醫藥工業板塊實現營業收入15.91億元,同比下降7.58%,受部分原料藥產品銷售增長及部分製劑產品優化營銷策略影響,實現營業利潤1.29億元,同比增長23.10%;國際貿易板塊受進口醫療物資保障業務減少的影響,實現營業收入28.3億元,同比下降58.61%,營業利潤1.87億元,同比下降28.06%。
隨着醫藥領域糾風工作持續推進,中國醫藥也在半年報中強調合規建設,“將高效統籌發展與安全,持續打造‘大合規、大風控、大監督’一體化的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強化底線思維,綜合研判各種條件變化,提前準備、提前防範,堅守安全環保質量合規底線,嚴防各類風險情形,確保不發生重大風險。”
藥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事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縱觀整個醫藥流通領域,藥品流通企業是藥品進入醫療機構的重要渠道,通過行賄、回扣等方式影響醫療機構的藥品採購、壟斷藥品供應等行爲時有發生。這也提示築牢合規屏障的重要性。
公開數據顯示,2006年至2023年共查處藥品案件267萬件、貨值189億元、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17943起、吊銷許可證2727個、搗毀製售假藥窩點5597個、移交司法機關26581件、刑事判決429件、刑事處罰653人。2023年開啓醫藥反腐以來,一批大案要案被查處。
“藥品生產的高門檻及藥品使用的專業性決定了藥品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必然存在衆多流通環節,我國藥品流通領域各類違法經營行爲時有發生。”上述業內人士指出,無證經營、掛靠走票、僞造藥品採購來源、虛構藥品銷售流向等都是藥品流通領域常見的違法行爲,需要重點關注。
“針對藥品流通領域違法經營風險的特徵及藥品本身的特性,藥品流通領域的風險控制宜以外部監管爲主導,採取風險預防爲主的策略,兼顧行政監管與社會監管兩條主線,從完善法律體系、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能力、建設社會治理體系等方面對藥品流通領域進行綜合治理。”該業內人士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