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砍人案網友將嫌疑人姓名照片po網是否觸法?律師這樣說
中捷砍人案,許多人義憤填膺,將嫌疑人姓名,照片po在臉書和網路,嫌疑人是高雄衛生局列管疾病對象,po照片和嫌疑人嫌名的網友是否觸法?律師徐承蔭表示,如果不符合個資法規定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會有刑責;但此事件屬於重大犯罪事件,是不是符合個資法所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以達到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有討論空間。
律師徐承蔭表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凡是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人的資料,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可認定爲個人資料。
而非公務機關如民衆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必須依照同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也就是蒐集或處理,必須有特定目的,且必須有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約定、當事人自行公開、經當事人同意,或者是爲了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纔可以蒐集或處理。
徐承蔭表示,個人資料的利用,更應該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纔可以;但是如果是在特定目的外的利用,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爲了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危險,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纔可以利用個人資料。
如果將任何人的姓名或照片等,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的個人資料。如果不符合個資法規定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依個資法第29條及第41條規定,分別會有損害賠償責任與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他說,但是這個新聞事件是屬於重大犯罪事件,是不是會符合個資法所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以達到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有待探討。
徐承蔭指出,精神衛生法第37條規定,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同法第38條規定,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的報導,不可以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稱呼或描述;而在法院裁判認定發生原因可歸責於疾病之前,不可以指涉精神疾病是犯罪事件的原因。
且任何人也不可以公開的言論歧視病人、不當影射罹患精神疾病。同法第39條則規定,在未經病人同意前,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也不得報導姓名或住居所;如果違反,會有精神衛生法第78條及第82條規定的罰緩等法律責任。
臺中捷運發生男子持刀砍人案,警方到場逮捕嫌犯。記者遊振升/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