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拋殺親子案死刑確定 雙主犯「爲愛不顧一切」說破滅

重慶拋殺親子案死刑覆核曝光,雙主犯爲愛不顧一切是神話。(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12日報導,大陸新冠疫情期間「三大奇案」,相繼伏法,繼北大學霸弒母案、爲情夫下海誘殺恩客滅門案,最近從權威管道取得的重慶爲新歡拋殺親子女案的死刑覆核裁定書顯示,遭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1月31日執行死刑前,張波、葉誠塵兩共同被告爲逃過一死,不惜互指對方陷害教唆,讓「爲愛不惜殺害親生子女」神話,瞬間破滅。

死刑覆核裁定書顯示,該案中,兩被告張波和葉誠塵對誰提起殺人犯意相互推諉。在死刑覆核階段,誰是主犯、誰在該案中作用較大仍是最大焦點。被告張波的律師提出,葉誠塵提出殺人犯意,張波起初反對後來消極配合,案發當天被葉以割腕逼迫;葉誠塵的辯護律師則提出,葉誠塵僅起到推動作用,主觀惡性明顯小於張波。

大陸最高法認爲,張波、葉誠塵共謀、策畫殺害張波親生子女,張波系直接兇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極爲凸出,罪責極爲嚴重;葉誠塵對張波殺人犯意的形成、強化、堅定,對殺人行爲的啓動、推進、實施均起到至爲重要的作用,亦系罪責極爲嚴重的主犯。

裁定書載明,在死刑覆核期間,張波的辯護律師提出,原判認定張波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張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定不當,本案訴訟程序違法,請求不覈准張波死刑或全案發回重審。

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法綜合評判認爲:律師提出本案殺人犯意系葉誠塵提起,張波起初反對後來消極配合,原判認定二人共同策畫,張波積極創造條件,屬事實認定錯誤;案發當日葉誠塵在與張波手機微信視頻通話時,以割腕方式逼迫張波作案,原判未予認定,系事實不清。張波、葉誠塵對犯意提起一節相互推諉;手機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二人多次共謀殺人,張波連續兩週主動聯繫並誘騙陳美霖將被害人雪雪(化名)送至其家中,其並非被動消極作案,且誰先提起犯意並不影響二人多次共謀殺人事實的認定。

此外,葉誠塵左手腕有兩條橫形陳舊性畫痕,但不能確定創口形成時間,張波、葉誠塵均提及葉此前有過兩次割腕行爲,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發當日葉誠塵有以割腕方式逼迫張波作案的行爲。

對於律師提出從作案過程來看,起意、策畫、催促、威脅等行爲均系葉誠塵實施,張波系從犯,即使認定其爲主犯,作用亦相對次於葉誠塵。大陸最高法查明,張波婚內出軌,隱瞞已婚已育事實與葉誠塵交往,爲排除再婚障礙,與葉誠塵共同預謀、策畫並直接實施殺害親生子女行爲,系致死二被害人的直接兇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極爲凸出,罪責極爲嚴重。

辯護律師指出,張波被葉誠塵精神控制,辨認和控制能力受限,系受脅迫實施犯罪,應依法對此從輕、減輕處罰。大陸最高法認爲,張波作爲成年人,爲實現與葉誠塵結婚的目的而實施殺害親生子女的行爲,在案證據證實其不存在被精神控制、辨認和控制能力受限的情況。

在死刑覆核期間,被告葉誠塵的辯護律師提出,原判認定葉誠塵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葉誠塵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小於張波,刑事責任能力不清,請求不覈准葉誠塵死刑。

對葉誠塵辯護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大陸最高法綜合評判認爲:葉誠塵律師提出原判據以對葉誠塵判處死刑的證據未達到死刑案件證據標準。經查,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客觀記錄了葉誠塵與張波共謀實施殺人行爲。葉誠塵在偵查階段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所供主要犯罪事實與張波供述、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等多項在案證據相印證。葉誠塵辯稱其有罪供述系同監室人員勸誘其幫張波攬罪所作,沒有事實依據。本案認定葉誠塵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辯護律師提出張波對本案結果負有主要責任,葉誠塵僅起到推動作用,主觀惡性明顯小於張波。大陸最高法查明,葉誠塵與張波共謀採用製造意外高墜方式殺死二被害人,其間多次催促張波作案,積極出謀畫策,並以與張波分手等相威脅,還爲張波限定作案最後時限。在張波猶豫是否同時殺死二被害人時,葉誠塵強調必須將二被害人同時殺死,以威脅手段堅定張波殺人犯意,以勸誘方式打消張波殺人顧慮,其對張波殺人犯意的形成、強化、堅定,對殺人行爲的啓動、推進、實施均起到至爲重要的作用,亦系罪責極爲嚴重的主犯。

至於辯護律師提出葉誠塵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清,申請對葉誠塵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大陸最高法認爲,根據在案證據,葉誠塵有現實作案動機,作案對象明確,策畫周密,並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反偵查能力,其案發時段並無幻覺、被害妄想等精神病症狀,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需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

綜上所述,最高法對葉誠塵的辯護律師所提辯護意見,均依法不予採納。

據此,對於張波的辯護律師所提的上述辯護意見,均依法不予採納。

大陸最高法最終認爲,張波、葉誠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波、葉誠塵地位作用總體相當,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張波、葉誠塵視張波的親生子女爲結婚障礙,共同預謀採用製造意外高墜方式殺人,致兩名幼童死亡,嚴重挑戰法律和道德底線,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