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預告「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標準」草案 維護攤商權益

維護攤商權益!中市府預告「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標準」草案。(臺中市政府提供).

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現行使用費是依省政府臺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租金計算,因各市場收費標準各異,爲維護公平原則,臺中市政府經發局評估各市場所在地區發展情形、市場軟硬體設施及攤(鋪)位使用人營業需求等因素,依據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訂定「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標準」草案,已於今年10月19日進行草案預告程序,待完成法規訂定程序後,將依統一標準計算使用費,以符合公平原則。

經發局指出,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人,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應按期繳納使用費,現行各市場使用費,是依省政府臺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租金計算,時因各公所按位置優劣、營業種類及其他實際情況覈定各攤鋪位租金(使用費),導致各市場收費標準各異。

經發局說,因收費標準不一,攤(鋪)位使用費無法確實反應實際使用價值,衍生原市部分市場使用費過低、原縣部分市場費用過高等問題,爲維護公平原則,經發局評估各市場所在地區發展情形、市場軟硬體設施及攤(鋪)位使用人營業需求等因素,依據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訂定「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標準」草案,以統一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使用費收費標準。

經發局指出,若依收費標準草案計算各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結果有升有降,且同一市場內各別攤、鋪位亦有漲跌,以霧峰區霧峰公有零售市場爲例,興建完成時是採競標方式招商,由價高者取得攤鋪位使用權,使用費收費標準高低不一,略高於市場行情,依試算後,平均約可調降30%;

另北區中德市場部分,因依原臺灣省計算標準計收,致使用費低於市場價格,依草案試算後,鋪位使用費約調升3倍,顯示依草案計算使用費可貼近實際使用價值。

經發局強調,「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標準」草案內容包括使用費計算方式及內容、調整幅度、公益使用折減等項目,經發局將待完成法規訂定程序後,依統一標準計算使用費,讓市場管理機制更完備並符公平原則,維護攤(鋪)位使用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