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佈選舉審定資格! 謝和絃「不得參選」北市議員 理由曝光

謝和絃(圖/中時資料照)

中選會今公佈年底地方公職選舉審定資格,直轄市長候選人30人登記參選,均符合規定;縣(市)長候選人計65人,均符合規定。直轄市議員候選人745人登記,3人不符合規定,縣市議員候選人941人登記,4人不符規定。中選會指出,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於10月21日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而藝人謝和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刑,尚未執行完畢,依選罷法規定不得登記爲候選人。

中選會今(14)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通過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均符合規定。

一、直轄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30人,均符合規定:

(一)臺北市12人:張家豪、陳時中、黃珊珊、蘇煥智、童文薰、鄭匡宇、蔣萬安、施奉先、黃聖峰、唐新民、王文娟、謝立康。

(二)新北市2人:林佳龍、侯友宜。

(三)桃園市4人:鄭運鵬、賴香伶、張善政、鄭寶清。

(四)臺中市3人:蔡其昌、盧秀燕、陳美妃。

(五)臺南市5人:許忠信、黃偉哲、謝龍介、吳炳輝、林義豐。

(六)高雄市4人:鄭宇翔、陳其邁、柯志恩、曾尹儷。

二、縣(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65人,均符合規定:

(一)新竹縣5人:範振揆、黃秀龍、周江傑、劉復嵐、楊文科。

(二)苗栗縣5人:宋國鼎、徐定禎、謝福弘、吳盛聖、鍾東錦。

(三)彰化縣3人:王惠美、蕭仁正、黃秀芳。

(四)南投縣3人:許淑華、蔡培慧、王永慶。

(五)雲林縣3人:林佳瑜、劉建國、張麗善。

(六)嘉義縣2人:翁章樑、王育敏。

(七)屏東縣3人:周春米、蘇清泉、詹智鈞。

(八)宜蘭縣6人:陳琬惠、陳秋境、朱振東、許𬭎哲、林姿妙、江聰淵。

(九)花蓮縣3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徐榛蔚、黃師鵬。

(十)臺東縣3人:劉櫂豪、陳長宏、饒慶鈴。

(十一)澎湖縣3人:陳光復、賴峰偉、葉竹林。

(十二)金門縣6人:李應文、洪志恆、楊鎮浯、朱紀瑋、陳福海、林志錦。

(十三)連江縣3人:李問、曹爾元、王忠銘。

(十四)基隆市5人:蔡適應、黃希賢、曾國民、陳薇仲、謝國樑。

(十五)新竹市6人:高虹安、龔偉綸、林耕仁、沈慧虹、黃源甫、李驥羣。

(十六)嘉義市6人:黃宏成臺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李俊俋、蔡鬆益、陳泰山、黃敏惠、黃紹聰。

三、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745人,符合規定者742人,不符合規定者3人,分述如下:

(一)臺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5選舉區謝和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於111年6月23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95號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依111年9月6日臺灣高等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爲候選人。

(二)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吳建智爲平地原住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爲公職人員候選人,依上開規定,吳員得行使選舉權及得登記爲候選人之選舉區爲新北市第12選舉區(新北市之平地原住民),吳員申請登記爲新北市第4選舉區(蘆洲區、三重區)議員候選人,核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符,應不準予登記。

(三)臺中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王朝坤因共同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交付財物罪,案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案雖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惟108年10月23日上訴駁回,並判決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案於108年10月23日確定,且於111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爲候選人。

四、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941人,符合規定者937人,不符合規定者4人,分述如下:

(一)新竹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8選舉區劉珈愷因投票行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百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案於91年5月31日判決,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爲候選人。

(二)彰化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5選舉區洪本成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90年偵字第5315號起訴,92年8月27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0號判決免刑確定。免刑判決仍屬有罪判決,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爲候選人。

(三)南投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2選舉區塗恩平因違反律師法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案於111年5月2日宣判,且於同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爲候選人。

(四)宜蘭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吳紹文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而於111年8月2日上訴駁回確定,且於111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爲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