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陽光普照,迴歸社會之路多遠?回望釋字第799號
▲性侵害犯罪者應該爲了犯罪行爲付出代價,之後也應該有尋求復歸社會的權利。(圖/視覺中國)
2020年11月3日,是筆者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第一次參與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在這個疫情肆虐的年份,司法院大法官進行了三場言詞辯論,是有史以來次數最多的一年。但不像通姦除罪化、黨產條例,一般人大概看了幾篇司法新聞就可以找到爭議所在;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所處理的《刑法》第91條之1以及《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之1關於刑後強制治療的規定,相較之下就複雜了許多。
所謂的刑後強制治療,是指因性侵害他人而入獄者(以下稱之爲受治療者),在服刑期滿出獄後,經評估認爲有必要時,直接移送治療的制度。而前述的有必要,依照相關規定則是指,經過專家評估後,認爲有再犯之虞。簡單來說,如果一個人的性侵害行爲跟他的精神狀態有關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做成上述評估認爲有必要後,在受治療者出獄前,向法院聲請對受治療者爲強制治療。
強制治療實務上的疑問
這樣的制度立意似乎良善,但實踐上出了一些問題。首先,由於社會普遍對受治療者無法接受,導致了主管機關僅能將原來監獄的一部分改成「醫院」,同時由於沒有其他制度可以引用,這個「醫院」的生活起居管理很多都還是沿用原先監獄的管理方式。這樣除了使治療制度無法有效落實外,也造成了受治療者明明就是刑期屆滿出獄,卻似乎轉送到另外一個監獄的狀況。在法律上,就有可能違反了所謂的「一行爲不二罰」原則,而有違憲之虞。
其次,刑後強制治療由於沒有最長的期限限制,執行上變相地成爲了另類的「隔離」。也就是說,所謂的「治療」只是形式,實質上這個「醫院」存在的目的,就是要把受治療者跟其他人隔開,讓一般人的生活風險得以降低。然而,用高度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換取大家的安居樂業,是否是一個好的選擇而能夠通過《憲法》上比例原則的檢驗?
實際上,其中一位聲請人就是在原先的性侵案件服刑一年期滿後,又因爲強制治療而被拘禁在上述的「醫院」里長達九年,直到大法官受理本案並決定召開言詞辯論後,這位聲請人才因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停止治療而重見天日。
而上述兩個問題,大法官都給了原則上合憲,但應持續改進的答案。
一方面,大法官認爲,目前尚未有被普遍公認,可達成與強制於固定處所治療相同之社會預防效果,又限制受治療者人身自由較小之方法,因此受治療者的犧牲有其必要。但是,在長期治療無效的狀況下,受治療者變相遭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甚至形同終身監禁,就受治療者而言,已逾越可合理期待其得以承受之限度,就有檢討的必要。
而另一方面,大法官則指出,強制治療之具體實施而言,由於法律規範密度相當低,其實際運作情形高度取決於執行機關之指揮與決定,除受限於行政資源外,亦因強制治療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同一,長年運作結果,已有趨近於刑罰執行之可能,從而悖離《憲法》明顯區隔之要求。
尋求將受治療者當人看的制度平衡點
回到解釋文作成當天,許多團體擔心大法官作成違憲宣告導致社會秩序崩解,因此有各項打預防針作爲,例如投書跟打算在解釋文公佈後蓄勢待發的記者會。但大法官最終也僅就受治療者於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缺乏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之部分作成違憲宣告,整體而言還是保留了刑後強制治療。
事實上,在其他兩位代理人及筆者受任本件釋憲案以來,外界對三位代理人的批評與不諒解在所有之,但筆者於憲法法庭陳述時也表示:聲請人並非以推翻刑後強制治療爲唯一目的,真正要做的,毋寧是在把受治療者當人看的前提下,找尋制度的平衡點。
性侵害犯罪者自應爲了犯罪行爲付出代價,但他在付出代價後,也應該能夠有尋求復歸社會的權利。筆者誠摯的希望,刑後強制治療是爲了讓陽光可以普照在每一個人的身上,而不應使任何一個人被拋下或被社會遺忘,讓我們能夠兼容幷蓄的,使每個公民身上都能被希望的光所照。(本文轉載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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