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某砂石場非法棄置污泥 負責人遭判4年1個月

新竹縣橫山鄉某砂石場王姓負責人,違法佔用他人土地棄置污泥,還非法掩埋廢玻璃纖維粉,新竹地方法院依廢棄物清理法判處王姓負責人4年1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負責人明知砂石場生產砂石過程中,會產生無機性污泥,不得任意放流或棄置,卻載至鄰近的油羅溪畔河川地丟棄,造成摻有高分子凝結劑的無機性污泥,沿油羅溪河坡崩落溢流至油羅溪並阻塞溪口,造成環境污染。

法官認爲,王姓負責人與某資源科技公司協商,以每公噸補貼新臺幣800元代價,將廢玻璃纖維粉直接棄置在某石場壩臺下方8到10公尺深處或至棄置在鄰近的土地,後以土石等鋪設掩人耳目。

法官表示,王姓負責人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利法經法院判刑確定,卻不知警惕再犯,還竊占他人土地使用外,甚至將無機性污泥隨意堆置導致環境受污染,依廢棄物清理法判處王姓負責人4年1個月,並併科罰金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