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惠普與廣明之反托拉斯訴訟評析
此涉違反壟斷法之民事案件,相關訊息,廣明除依證券交易法刊登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外,亦發出聲明,批評法院判決內容,包含指責聯邦地方法院無管轄權、美國司法部或臺灣公平會均認廣明未違反壟斷法、廣明從未與惠普有直接交易等等。不過,廣明的聲明未提及早於2015年、2017年,曾被歐盟執委會和法院以類似事由裁罰過。姑不論事實真相爲何,有待廣明上訴後聯邦上訴法院判斷,就訴訟策略或法律演繹,廣明和判決結論都有可評議之處。
就廣明來說,本次戰場在美國,並由陪審團來判斷事實。美國人組成的陪審團,可能會基於維護國家利益,敵視外國廠商侵害本國權益爲由,心證上受有影響。況且,類似專利、營業秘密之訴訟,原告廠商透過選擇法院來影響勝負者,早已是法界公開秘密,以專利訴訟來說,東德州聯邦地方法院就是起訴大熱門,連去年大立光提告惠普都特別選在這裡。對廣明來說,在美國應訴,某程度上就失去地利及人和。此外,歐盟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廣明違反歐盟壟斷法後,本案判決的時間點尚屬密接,美國法院雖與歐盟屬不同體系,多少是否會受到影響?廣明是否又失去天時?同案被告除了廣明外,還有SONY、TOSHIBA、PANASONIC等等大廠,或許考量天時、地利、人和均有所缺,所以都與惠普達成和解了。
廣明聲明提及未與惠普達成和解,除自認清白外,也指述惠普提出和解金額太高。然而,和解本是雙方開價談判磋商,而惠普金額究竟如何之高,與本次聯邦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金額,應該仍有落差。不過,惠普是否在二審有十足把握維持相同賠償數額呢?若否,有必要持續強硬對仗下去嗎?此外,廣明之所以要負擔此鉅額賠償,是由於除了廣明以外的廠商均已與惠普達成和解,而損害賠償基數之計算,如果由廣明來背其他已和解廠商的鍋,是否合理呢?美國法院依違反壟斷法相關規定論總損害額之三倍,扣除其餘廠商已給付之和解金後,仍是天文的數字。
不過以臺灣來說,法院很少會同意原告全額損害賠償請求,就算是三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因非屬法定三倍,也很少量到上限,多半會以情節重大、裁量權加以酌減。未來雙方若無法在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達成和解,就算讓惠普拿到勝訴判決,恐怕之後要來臺灣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法院是否會全盤接受美國法,任由惠普執美國的天價判決主文來執行廣明的財產,倒也未必。
勝兵先勝而後求戰,廣明如何在訴訟勝敗之上,採取贏的策略,纔是關鍵。亦即,隨着訴訟的進展,如何察覺局勢及調整和解金額,廣明的策略仍有改進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