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銀行員引以爲鑑 之永豐金弊案

近年來,從兆豐案、銀行詐貸案、TRF衍生性金融商品不當銷售案等,深陷刑事自訴或告訴案件的銀行員,不在少數,甚至遭檢察官提起公訴。金融從業人員不僅自嘲是艱困行業,顯示銀行業似乎也變成高法律風險行業。

銀行爲金錢聚集的地方,是一種與社會高度關連性的行業,社會對銀行業及其從業人員有高度期待,相關法律遵循事項既多且細,刑法更有嚴厲的管制規範,原因無他,銀行若出了問題影響將非常重大。掌控這麼多錢的人,操守一定要好,違法者處罰也較重。因此,除了刑法342條一般背信罪以外,銀行法第125-2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等,還針對銀行員設有特別背信罪的規定,法定刑度最少3年以上起跳之重罪。還記得一銀ATM盜領案的安德魯等人嗎?他們所犯破壞電磁紀錄罪與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罪,法定刑度不過是5年與3年以下之罪,這些盜領銀行金錢者尚被判4至5年的刑期。銀行員的規範與安德魯犯的罪相較,輕重即知。

約略觀察起訴永豐金案相關銀行員,所涉相關背信罪可歸納幾點:第一,起訴對象不只限於大老闆,似乎還有相關基層承辦人員。第二,銀行人員從事授信沒有依照規定作業,例如「未徵提借戶財務報表並落實徵信調查作業,違反所訂交易業務管理手冊內規」、「無實際營運之境外紙上公司,未落實評估該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價值」、「違反內部交易管理辦法」、「明知客戶無實際營運且還款能力不足,違反授信 5P 原則而仍予放貸撥款」,都有可能涉犯背信罪。第三,背信行爲,只要「致生債權難以確保之損害」就算是損害,不一定要實際發生呆帳才叫損害。最後,起訴內容也提到向交易對象收取不當利益之問題。除了銀行收入外,銀行人員或是金控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自行向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例如,像是銀行員向客戶收取顧問費,也可能是犯罪。

法律對於銀行員執行業務過程,有相當嚴密規範。尤其涉及授信給予客戶額度,更是嚴格。話說回來,報載金管會對於TRF風暴中,有關銀行員協助客戶製作財報、董事會議記錄一事,僅輕鬆表示「銀行服務太好而已」,對照永豐金案起訴一事,金管會的講法,聽來相當諷刺。金融從業人員不能僅有業績意識,更需要有風險意識,小職員不能只聽命上級,必須要恪遵金融法令規範。否則,「保險、基金、信用卡」銀行三寶,可能變成「偵查、羈押、沒人保」的監獄三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