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何不增設「出國旅行支出」特別扣除額?

國人出國旅遊頻繁,有學者建議立委與財政部應一併考量食、衣、行、休閒、娛樂等各項民生需求設置特別扣除額。記者黃仲明/攝影

吃飯、穿衣、適當休閒與娛樂等,皆爲個人生活之基本需要,何以綜合所得稅沒有用餐、購置服裝、休閒與娛樂等特別扣除額?原因在於:《所得稅法》有「免稅額」、《納稅者權益保護法》有「基本生活費用不得課稅」之設計,可適當考慮個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與支出,不須另設扣除項目。

然,居住亦爲個人維持基本生活之所需,免稅額與基本生活費用理當將居住費用與支出納入考慮,何以現行《所得稅法》仍有規定,「房屋租金支出」爲六項可列舉扣除項目之一?溯源探究立法意旨與修法目的可知,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欠缺論述的正當性。

民國89年底修正、90年公佈的所得稅列舉扣除規定,增設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上限12萬元。根據「立法院法律系統」,法條異動理由:「爲適度減輕中、低收入者之稅負。」但矛盾的是,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並無法達成減輕中、低收入者稅負之政策目的。

首先,扣除額爲計算課稅所得之減項;中、低收入者,一旦不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增加扣除額,並不會帶來任何一塊錢稅負減輕的效果。

其次,我國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之計算,分爲「標準」與「列舉」兩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擇一採用。根據統計,中、低收入者大多選擇標準扣除之方式;增設房屋租金支出爲列舉扣除項目之一,對於仍然採標準扣除較爲有利的大多數中、低收入者,修法前後之應納稅額完全相同,如何產生減輕稅負效果?

第三,中、低收入者未必有房屋租金支出;此情形可從各地方政府皆訂有低收入戶所有房屋,免繳房屋稅之規定,略見一斑。

第四,爲達成減輕中、低收入者稅負,大可透過調高免稅額、調高標準扣除額、降低其適用之稅率……各種切實有效的方式,甚至也可以對須繳納綜合所得稅的中、低收入者,直接給予現金補貼或免除其應納稅額;以增設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來減輕中、低收入者稅負,不僅是多此一舉,還弄巧成拙。

此外,就稅制發展成熟的歐美國家法律觀之,也未見有將房屋租金支出作爲列舉扣除的作法。基於以上討論可知,從白紙黑字所載之政策目的而言,我國當初增設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若非爲立法之疏漏,就是有其他並未敘明的政策目的考慮。

讓人扼腕嘆息的是,近年來,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並未能釐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的謬誤,將促進「居住正義」的許多努力,耗擲於倡議將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改爲特別扣除項目。過往財政部尚能堅守專業,對於修法持保留態度,但日前已出現戲劇性的轉折。

目前立法院有不同委員及黨團提案,共11個版本的所得稅法扣除額修正草案,全數皆主張將房屋租金支出從標準扣除項目改爲特別扣除。財政部長莊翠雲,眼見壓力難擋,上週於立法院財委會審查時表示:各委員及黨團提案爲落實居住正義,照顧租屋族,「立意良善」,財政部尊重委員提案。話雖然說的含糊,但寓意相當地清楚,財政部今後不會再堅持一直以來,對於此一修法方向的保留態度。

本文對於財政部不能抗拒壓力、棄守專業立場表達「遺憾」,如果房屋租金支出可以改列特別扣除,豈有吃飯、穿衣、休閒與娛樂支出不行新設扣除額的道理?謹此建議立委諸公諸婆與財政部,應一併考量食、衣、行、休閒、娛樂等各項民生需求,皆應同時設置特別扣除額,以「落實分配正義」,「照顧弱勢族羣」。如果只是偏頗有房屋租金支出者,就是「立意不良善」、出納之吝、爲德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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