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開徵酒稅酒捐是一舉兩得?還是矛盾與幻覺

開徵酒捐議題,近日在臺灣引起不少的討論;肯亞正在發生中的財政法案抗爭衝突,導火線之一,正是提高菸酒稅捐。(路透)

健保與癌藥基金的討論,使得開徵酒捐的議題,躍上臺面。遠在地球另一端的非洲大陸,肯亞民衆針對政府在議會提出的「2024年財政法案」,正在進行一系列分散式、大規模的抗議活動(#RejectFinanceBill2024);該法案的其中一項增稅措施,正是—提高菸酒稅捐。

肯亞年輕人,使用TikTok和Instagram等社羣媒體平臺進行線上串聯與動員,並使用人工智慧工具ChatGPT回答有關財政法案的問題,引發了廣大的迴響;但一場場的抗爭活動,在肯亞各主要城市,造成嚴重的衝突。

最新的發展是,雖然肯亞總統魯託(William Ruto)已向國民喊話,表示不會簽署法案、會將法案撤回,但仍然無法平息熊熊的羣衆怒火,各地仍不斷地發生羣衆聚集與暴力事件。截至7月16日,衝突已經導致至少50人死亡;要求總統辭職的呼聲,日益高漲,轉爲示威羣衆的主要訴求。

1819年,美國最高法院,有一件極具里程碑意義的裁決—「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馬里蘭州政府向美國第二銀行(The Second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在該州的分行開徵稅捐,試圖阻撓其在馬里蘭州的運作;麥卡洛克爲銀行分行經理,憤而提告馬里蘭州政府。在裁決書中,首席大法官馬歇爾(Chief Justice John Marshall),對於政府課稅的權力,有以下的陳述:「徵稅的權力就是破壞的權力。(The power to tax is the power to destroy.)」

眼見肯亞目前如火如荼發展中的抗爭運動與流血衝突,反思兩百多年前大法官的告誡,是何等的深重與肅穆!

姑且不論民衆接受度等政治因素考慮,開徵酒稅或酒捐,以提高酒類商品價格的方式來抑制消費,或可「寓禁於征」、或可導正市場未考慮的「外部成本」,兩種情形皆能達到「以價制量」的效果。若能進一步將稅捐收入用於公共健康(例如,健保財源或癌症新藥),則可以對社會帶來第二重的「紅利」。乍聽之下,這豈非一舉兩得的好主意?但這樣的想法有本質上的矛盾,稅捐收入指定用途也容易形成幻覺,而導致政府資源錯誤配置。

在矛盾面的討論,定義「壞財貨」爲會對個人身心健康與社會風氣造成負面影響、或會對整體經濟帶來外部成本的財貨,則酒稅與酒捐爲一種「罪惡稅」(sin tax),可以視爲對個人沉湎於消費「壞財貨」的懲罰;但由於稅捐收入指定用於公共健康,酒稅與酒捐也是貢獻社會的一種「美德稅」(virtue tax)。這種「罪惡」與「美德」的結合,使酒稅與酒捐奠基於「根本性的矛盾」(fundamental contradiction)。

若公共健康支出大幅仰賴菸酒稅捐,爲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政府必須取得足夠的稅捐收入,但這也意味着國人必須維持、甚至增加對於菸酒產品的消費,悖離菸酒稅捐以價制量的正當性。說得更直白些,以酒稅或酒捐來改善健保財務、或挹注癌藥基金,難道不是要國人「喝酒救健保」、「飲酒抗癌症」?

在幻覺面的討論,雖然亞洲有不少國家(例如韓國、菲律賓與泰國等)也都指定菸酒類商品稅捐收入之用途,但放諸全球,指定用途的作法,其實爲少數。有國外研究指出,將菸酒類商品之稅捐收入指定用於特定項目,雖然在帳面收入上,看似有源源不絕、來自稅捐的資金流入,但這些財源,很可能只不過是取代了本來就應該編制的一般公務預算,因此,指定用途不過是假象。

更有甚者,若公共健康支出,因爲有來自菸酒稅捐的支應,而失去一般預算來源,一旦稅捐收入減少,馬上就會造成公共健康支出的不足;近年來,我國煙捐收入開始下跌,導致癌症篩檢經費的不足,正是例證。反之,若稅捐收入管理不當或超過實際支出所需,則容易造成浪費或閒置;一直以來,我國煙捐收入使用的不當與浪費,倍受各界批判,監察院也不止一次立案調查。上述之不足、不當或浪費,皆造成資源配置的謬誤。

此外,但不是最後,酒稅酒捐的指定用途,有害財政紀律、破壞整體預算精神與制度,考慮本文篇幅,不再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