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全世界最大笑話:臺灣貧窮率世界最低

根據CIA World Factbook資料,德國的貧窮率高達16.7%,臺灣的貧窮率只有1.5%,世界倒數第二低。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的中央政府非常冷血。例如:2017年9月,家住臺南的42歲謝姓女子活活餓死,生前曾2次到超商偷食物。爲什麼會餓死?原因是不符合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戶條件,而無法申請任何補助;2022年6月,彰化和美葉家兄弟三人僅靠弟弟每個月3700元的輕度身障生活補助度日,經常有一餐沒一餐,骨瘦如柴,先後昏倒送醫。爲何葉家生活清貧,卻領不到低收入戶補助?因爲名下有三合院祖產,不符合申請資格。

發生在彰化葉姓兄弟、臺南謝姓女子身上的悲劇,是地方政府的責任嗎?不是,是中央政府對「窮人」的認定過於嚴苛所致,才導致這些窮人請領不到政府的補助才餓死,這就是本文所說的冷血。請記住,葉姓兄弟、謝姓女子的故事只是冰山一角。

根據CIA World Factbook的資料顯示,2020年,臺灣在所調查的172個國家中,貧窮率世界倒數第二低,貧窮率只有1.5%,最低是土庫曼,貧窮率爲0.2%,而所有福利國家的貧窮率都遠遠高過臺灣,例如德國是16.7%、法國14.2%、瑞典是15%、丹麥13.4%、荷蘭8.8%。上面的數字讓人納悶,臺灣的人均所得遠遠不及上述福利國家,臺灣的社會福利也遠遠稱不上社會福利,竟然,臺灣的貧窮率只有富有的福利國家德國的十分之一,會發生如此結果,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某些地方被動了手腳,簡單的講,就是臺灣政府玩統計遊戲、玩定義遊戲。

臺灣的貧窮率爲什麼只有1.5%呢(根據CIA)?而德國竟然高達16.7%呢?原因就出在定義上面。先說德國。德國的貧窮線是:只要人均淨收入低於全國淨收入中位數的60%,就被視爲窮人,這裡講的是淨收入(Nettoeinkommen)。何謂「淨收入」?在德國,所謂的「淨收入」是指總收入扣除稅以及法定社保支出之後的剩餘金額。以2022年爲例,德國的貧窮線落在每人每月1250歐元(摺合臺幣43000元),這裡講的是淨收入,而非臺灣的可支配所得。

臺灣方面,臺灣政府所認定的貧窮依據是《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換言之,低於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者即爲貧窮。以2022年爲例,「每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爲94.0萬元,「每人」中位數爲33.7萬元,因此,中位數的六成就是20.22萬元。家戶年平均每人低於20.22萬元(平均每月1.685萬元)纔算是貧窮戶。

接下來要問,何謂「可支配所得」?行政院的定義如下:可支配所得 = 總所得 - 非消費支出。接下來要問,「非消費支出」具體所指爲何?它包含:(1)利息支出:房貸利息、其他(含互助會);(2)對私人及企業經常移轉支出:婚生壽喪慶禮金(含年節紅包)、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其他(工會或公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3)對政府經常移轉支出:各種稅、彩券、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汽車檢驗費、行車執照費、燃料使用費、護照等);(4)社會保險,如勞保保費、健保保費;(5)對國外之經常移轉支出。

由上可知,德國的淨收入與臺灣的可支配所得,兩者並不相等,德國的淨收入不包含「利息支出」、「對私人及企業經常移轉支出」以及「對國外之經常移轉支出」這3塊。由於臺灣政府扣除更多的支出項目,就拉低了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數值。

因爲可支配所得=總收入- 非消費支出。當「非消費支出」的數值越大(也就是包含的項目越多),可支配所得的數值就越小。這3塊佔總收入的比例有多少呢?根據主計總處所編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得知,以111年爲例,這3塊總共62334元(分別是利息支出11324元;對私人48380元;對國外2360元),佔總收入的4.6%(62334÷1340848)。不要小看這4.6%,它可就影響了幾十萬人的申請資格。

由此得知,同樣是「中位數」,但「淨所得」中位數與「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內涵不同,淨所得中位數門檻較低,而臺灣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門檻高上一截。

具體來說,2022年,家戶人均每月所得必須低於16850元臺幣纔有資格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而德國卻是每人每月所得低於1250歐元(摺合臺幣43000元)就有資格申請。當然,德國的人均所得比較高。但是,就比例而言,2022年,德國人均GDP爲48562美元,而臺灣是32679美元,約爲臺灣的1.48倍。若按照1.48倍這個比例,那麼,臺灣的貧窮線應該落在每人每月29054元臺幣,可是,我們的政府的認定標準卻是16850元臺幣。換言之,臺灣的門檻訂得太高了,以至於能進入「貧窮線」的人太少了。

單單收入這一門檻就已經篩掉很多人,何況還有動產限額以及不動產限額這兩個門檻,三個門檻都非常的高,能同時滿足的,實在太少了,這就是臺灣貧窮比例世界最低的原因。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納稅者爲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享有人性尊嚴所需之基本生活費用」必然適用於任何一位國民,根據這一條,彰化葉姓兄弟、臺南謝姓女子,以及千千萬萬請領不到生活補助的臺灣子民,難道他們維持住了人性尊嚴了嗎?難道這不是政府的基本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