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騎士釀3車連環撞 警判6月

高雄旗山分局陳姓警員前年開警備車追趕騎士,與顏男轎車相撞,顏重傷成植物人,法院依過失重傷害罪嫌判陳六月徒刑。記者張議晨/翻攝

前年十月一日下午一時許,陳姓警員開警備車載黃姓同事,追捕一名未戴安全帽騎士,警車鳴笛、閃警示燈,行經山仙路廿四巷支道左轉檯廿九線幹道時,與卅七歲顏男駕駛的BMW休旅車碰撞,車禍再波及另輛轎車,造成三車共五人受傷。

顏男因撞擊傷到頭部,就醫後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合併肺炎、頸脊髓損傷並頸椎第五節骨折及四肢癱瘓等傷害,昏迷指數三,後撿回一命,但成爲植物人,其他人則輕傷。

事後車禍傷者及家屬均對陳姓警員提告,橋頭地檢署依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罪嫌將陳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姓警員說明車禍經過,稱當時見到轄區毒品人口臉部泛紅,擔心其他人安全,才駕車追趕攔查,全程均開啓警示燈及警鳴器,接近路口時也有減速,見左右都安全才起步,已盡注意義務。

法官勘驗事故路口,警車爲支道車、顏男爲幹道車,縱使陳鳴警示燈、警笛,仍應減速至隨時可停程度,陳左轉導致顏男撞上,雖顏男超速、未避讓警車爲肇事主因,但陳員也有過失責任。

法官認爲,警備車執勤時雖有道路優先權,但並未免除注意義務,何況執勤行駛方式危險,更應顧及其他車輛安全,否則反失保護人民、防衛治安初衷;依過失重傷害罪判陳六月。可上訴。

顏姓男子過失部分,因他變成植物人,去年五月被少家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法院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