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洗車起口角 律師助理持高壓水槍噴傷對方眼睛 判2年10月

褚姓男子與賴姓男子去年5月在新北市中和區一間自助洗車各自洗車時,賴男因不滿褚男的高壓水柱噴到他的汽車,遂上前理論,雙方發生口角,褚男竟持高壓水槍朝賴男頭部噴射,致賴男受有左眼眼眶及結膜下血腫等傷害,新北地院認爲,持高壓水槍朝人體頭部射擊,極可能造成他人眼睛失明或視力受損,日前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2年10月,另依傷害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5月27日晚間7時許,賴與鄭姓友人2人在新北市中和區一間自助洗車場內洗車,賴男因不滿在隔壁洗車,從事律師助理的褚男使用高壓水柱時,泡沫噴到他的汽車,因而上前理論並起口角。褚男竟持高壓水槍朝賴男頭部噴射,賴男見狀隨即拉扯褚男手中的高壓水槍以自保,並出腳踹褚男腹部與腿部,致褚男往後跌倒在地。

褚男跌倒後,2人仍持續拉扯,賴男也跌坐在地,2人後來起身後持續扭打,一來一往,雙雙受傷,賴男因此受有左眼眼眶及結膜下血腫、肢體多處擦傷、顏面多處擦挫傷及右耳脹痛傷害,褚男則受有右臉頰擦傷、左頸擦傷及前胸擦傷等傷害。

2人事後互告,賴男所涉傷害罪嫌已經另案起訴,目前仍由高等法院審理中,至於褚男堅稱非故意持高壓水槍傷人,否認犯行,新北地院檢視洗車場監視器畫面,發現褚男洗車時都使用單手持高壓水槍噴洗,認爲褚男確有故意以高壓水槍近距離噴射之故意,雖然賴男視力並未因此嚴重減損,但褚男明知拿高壓水槍朝他人頭部噴射,極可能造成他人眼睛失明或視力受損,仍基於重傷害不定故意犯案,日前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2年10月,另依傷害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仍可上訴。

新北地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