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花蛤判無罪 仍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

高雄籍「明升鴻號」漁船遭海巡人員在船艙內查獲走私花蛤等3種蛤類,總重達8500多公斤,但海巡搞烏龍使得法官審理時無法勘驗蛤類重量是否違法,最後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籍「明升鴻號」漁船遭海巡人員查獲走私花蛤等蛤類,總重達8500多公斤,但海巡人員卻混合在一起秤重,又將蛤類交付給黃姓船長與葉姓輪機長保管,2人趁機低價賣出,讓法官無法勘驗蛤類重量,判2人無罪定讞,但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32萬餘元。

「明升鴻號」漁船黃姓船長、葉姓輪機長等人,2016年11月報關出港,隔年1月運回櫻桃寶石簾蛤、菲律賓簾蛤及花蛤回高雄,海巡署經查發現船艙內的4臺冰箱都損壞、漁具也像沒使用過、積滿灰塵,漁船上漁具也無用來撈捕蛤類的耙爪構造,加上漁船出海又關閉航程紀錄器等跡象,海巡署及檢方認爲這8500多公斤的花蛤是走私來的。

葉男辯稱,關閉航程紀錄器是爲省電力,蛤類都是關閉航程紀錄器時捕撈的,矢口否認有非法走私,但法官依照航程紀錄器關閉以及開啓的時間推論發現,若依照2人說詞,捕蛤數量超出2人能力範圍,蛤類非2人所捕。

海巡人員在查獲蛤類時卻鬧了大烏龍,他們把櫻桃寶石簾蛤、簾蛤及等邊花蛤未分類的混在一起秤重,但菲律賓簾蛤不是管制物品,而櫻桃寶石簾蛤或等邊花蛤則須重量超過1000公斤才違法。查獲後,將這些蛤類交付黃男、葉男保管,2人擔心蛤類無法久放,在法院審理期間變賣出去,造成審理時無法確認個案重量是否違法,依罪疑唯輕原則,判兩人無罪定讞。

但是檢方依舊依《妨害公務罪》起訴黃男及葉男,再把案件送財政部關務署,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裁罰黃男3個月和葉男2個月,得易科罰金,而關務署開罰32萬元,2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也被法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