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房東公佈房客個資一審判緩刑 不服上訴二審反加重量刑

吳姓男子違反個資法一審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檢方不服量刑太輕上訴後,臺南高分院僅撤銷緩刑宣告,其餘上訴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吳姓男子代替中風父親處理租屋事宜,竟爲與房客中止租賃契約,將含有房客個資的調解筆錄,張貼在租處玻璃門長達3個月。檢方依違反個資法起訴吳男,一審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但也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給付房客6萬元。檢方不服量刑太輕提起上訴後,臺南高分院僅撤銷緩刑宣告,其餘上訴駁回。此案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男因父親中風代爲處理房屋事宜,2021年11月將該房屋賣給林姓男子,約定買方得保留房地買賣價款的2/3,直到房客搬遷完畢後才全額給付。

吳男爲與房客中止房屋租賃契約發生爭執,竟於2022年7月在該房屋側面玻璃門,張貼林男與房客成立的調解筆錄,內有房客的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識別身分的個人資訊,提供不特定人路過均得共見共聞,案經房客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

臺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個資法將吳男提起公訴後,臺南地方法院處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間給付房客6萬元損害賠償。

不過,檢方認爲,吳男僅因房屋糾紛恣意非法揭露房客的個資,沒有尊重他人隱私,雖坦承犯行,但未與房客達成和解,也未尋求房客諒解,難認犯後有悔改或積極賠償之意,一審判刑4月實屬過輕。

房客也主張,吳男的犯行存有羞辱意圖,且個資被張貼在先前承租房屋的側面玻璃門上,時間長達3個月之久,他還目睹有人觀看吳男張貼的調解筆錄,導致他身心煎熬,擔憂個資曝露遭有心人士利用,加上對方一直未認錯,一審判處吳男應給付他6萬元的損害賠償金過少。

二審認爲,一審判刑4個月,認事用法並無不合;同時,房客也說,他曾經給過吳男機會調解,但對方態度惡劣,現在他一律不接受調解,要循法律途徑處理的話,足認房客並無意願與吳男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或和解協商程序,因此被告迄未能與房客達成調解或和解,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害,不能片面歸責於吳男,並以此爲由對被告加重量刑。

至於一審針對損害賠償金額一事,未給吳男及房客充分辯論及調查,直接認定吳男應賠償房客6萬元,並以此爲附條件宣告緩刑,難認允當,自應予以撤銷。